无印良品因商品标注"原产国:台湾"被罚20万
无印良品因商品标注"原产国:台湾"被罚20万
市场监督管理交流 5月26日
本案例仅供交流学习!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8〕第320201710089号
当事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35楼3501-3508室
法定代表人:铃木啓(SUZUKI KEI)
注册资本:2900.00万美元
注册号:310000400424097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鞋帽、饰品及珠宝饰品、毛毡类饰品、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玩具、文具、家具、家用电器、文化用品、自行车及零部件、花卉苗木、食品流通、图书报刊、酒类商品的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和批发,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广告除外),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业经本队立案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 年8 月5 日,当事人从日本原装进口外包装上印有“MADE IN TAIWAN 原产国:台湾”内容的钢制室内晾衣架商品119 个,通过淘宝网官方旗舰店和线下门店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妥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导致上述商品进入市场销售,已销售数量无法统计。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案商品外包装进行更换和整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队于2018 年3 月16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工商检听告字【2018】第320201710089 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将涉案商品下架并销毁外包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上海工商局网站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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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ming
罚的太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