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147人入刑!上海三中院首发食药安全白皮书:严惩“舌尖上的犯罪”
三年147人入刑!上海三中院首发食药安全白皮书:严惩“舌尖上的犯罪”|律新社在现场
律新社 昨天

律新社|董菁琳
三年内,一共受理83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147人入刑。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天(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十件典型案例,通报该院在司法领域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三年83个刑事案件

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说,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审案件17件,二审案件66件,共结案70件。

这些案件罪名多集中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占40.96%。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食品种类包括饮用水、食盐、奶粉、糖果、牛肉、黄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药品种类包括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疫苗等。
从公布的数量来看,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作案手段隐蔽性更强,增加了查证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上海三中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征求各方意见专门制定了《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提炼总结了构成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链条的七个环节;为了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无缝对接,与市食药监局签订了《关于加强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
5个审判建议“明确界限”
律新社在现场发现,在以往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例如关于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有的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系犯罪未遂,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有的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上海三中院认为,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如果以实际售出为既遂标准,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话,会影响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放纵犯罪,甚至会使犯罪分子想方设法销毁交易记录等证据,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由此,为销售而购买、存储是法定的销售实行行为。比如,进入交易环节的假药劣药,或者是销售者自己生产,或者是从他人处购买,但无论如何,都是以出售为目的,可认定为实行了销售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既遂定罪处罚。因此,现场查扣的涉案物品应计入犯罪数额,认定为既遂。
为明确界限,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上海三中院提出了以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谁在进行舌尖上的犯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十件典型案例,有力彰显了依法、准确、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

案例一: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杨某、贺某等十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属欧喜公司的子公司)。2013年5、6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某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产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两被告单位及十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十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高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王某收购、加工死狗。由高某携带毒狗用药丸等物外出毒狗欲贩卖给王某,高某先后在本市青浦区朱家角及练塘地区用药丸将狗毒死,后在松江区佘山镇新陆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沈某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2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虫草鹿鞭王”“植物伟哥”“顶级伟哥”“虫草延时王”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他人销售牟利。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四:周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周某、袁某1、袁某2为非法牟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明知工业盐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其作为食用盐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五: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案例六:李某某等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通过非法途径低价购买的“BOTOX”“BOTULAX”“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等药品系假药,并非法加价销售给被告人代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46万元。被告人代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其从李某某处所购药品系假药,仍以注射方式向他人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案的假药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七:寺某某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日本国人山内某某、重石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杨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将中国禁止进口的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非法进口至中国境内并空运至上海,进行销售。本案六名被告人明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予以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案例八:龚某等销售假药案
张某某至安亭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淘宝网“姐妹药妆”店铺购买2瓶眼药水均为假药,随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眼药水系假药,并将该线索通报嘉定公安分局。龚某、朱某某通过“姐妹药妆”“参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爱小店铺”对外销售日本产眼药水、洗眼液、镇痛贴等假药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已扣押在案的库存假药及待发货的假药金额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龚某、朱某某结伙非法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
案例九:上海宇翔贸易有限公司、沈某、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沈某1、沈某2获知兰维乐公司欲销毁一批超过保质期的鳌虾,谎称系上海永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兰维乐公司约定以每吨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承揽了该批鳌虾的销毁业务,被告人沈某1、沈某2、唐某、谢某、茅某、高某、刘某、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十:陈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陈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无生产、卫生许可证,无任何卫生安全措施情况下,私自生产桶装饮用水,将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灌装入回收的水桶,贴上碧康牌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进行塑封,生产出假冒伪劣的碧康牌桶装饮用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桶装水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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