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王海打假意味着什么?
315特辑:王海打假意味着什么?
张曙光 诚旻 昨天


从王海事件看市场制度的形成
张曙光
1. 王海事件始末
所谓王海事件,是一个由知假买假、加倍索赔而引起的一场纷争。
王海何许人也?他是山东一家工厂的年轻的业务员。因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其中的第49条“加倍赔偿”条款有一些研究,遂产生了通过买假索赔的办法赚钱谋利的想法。于是出入北京的一些大中型商场,专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然后进行索赔。从1995年3月25日到11月3日,先后在8家商店购得假货价值7258元,索赔结果是,加倍赔偿并另付车费或奖励的4家,部分赔偿的2家,拒绝赔偿并进行威胁或诬陷的2家,被售货员认出未能得手的一家。此事在报纸刊登和在电视台播放以后,商店经理、售货人员、普通消费者、法律专家、报纸记者、节目主持人纷纷评说,肯定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其人,一时间成为京城新闻的一大热点。笔者也想凑个热闹,再给它添上一把干柴。
2. 王海事件产生的原因
王海知假买假,加倍索赔行为的产生,其直接原因有二:一是假冒伪劣泛滥,坑蒙拐骗风行,用百盛商厦总经理王加强的话说,“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没有一家商场敢称自己绝无假货”。因此,造假卖假是知假买假的基础和前提。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加倍赔偿”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为买假索赔活动提供了激励。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买假索赔活动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王海看准了这一点,从下意识地“玩”,到有意识地干,特别是他的行为受到冷遇和称赞、威胁和褒奖,更加激发和促使他坚持知假买假、加倍索赔的活动,也使其具有了典型的社会意义。
王海的行为绝非偶然。从个人来看,王海不仅是一个聪明的消费者,而且是一个懂得如何盈利的经营者,他不仅有一定的市场知识,而且有一种捕捉盈利机会的敏感和灵活的头脑,具备了实现盈利目标的经营能力。因而具备了识假买假、索赔赚钱的主观条件。
从外界环境看,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王海的行为既是我国市场制度发育的结果,也是这一制度不完善的产物。因为,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规则未完全确立,市场秩序未真正形成,于是很多在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往往直接违背市场原则,不讲信义,侵犯他人权利,从事制假卖假活动,暂时又受不到应有的抵制和制裁,反而能得到超额利润。但是,由于市场制度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育,盈利原则已经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确立起来,一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规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这就给了人们以追求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手段和工具。两方面凑在一起,王海事件就具备了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3. 是“刁民”,还是“功臣”?
王海在隆福大厦第二次购买了10个假索尼耳机后,要求加倍赔偿,商店不仅不赔,反说王海太“刁”,是“刁民”。后来,在安定门百货商店买假时,售货员又把他看作“坏人”。那位在电视里不愿完全露面的商店经理,更是这副腔调。到底应当怎样看待王海呢?
什么是“刁”?什么是“刁民”?
据(辞海)称:“刁”者,“狡诈”也,因而,刁民者,狡猾奸诈之徒也。在市场活动中,如何区别刁与不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是刁;撕毁合同,不讲信义是刁;借债不还,耍泼使赖是刁;造假卖假,知而不改,倒打一耙是刁。所有这些,王海都没有干,何刁之有?王海知假买假,加倍索赔,既不狡猾,也不奸诈,刁在何处?因为,知假买假,照价付款,公平交易,不偷不抢,不泼不赖,当然不刁;加倍索赔,合理合法,不坑不蒙,不欺不骗,自然也不刁。不仅不刁,而且是智慧和能力的表现。
王海知假买假,不仅不刁,而且有功。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给卖假的商店曝了光,使人们看到了我们很多商店的经营作风和管理水平,并不像他们在广告上宣传那样漂亮、动听,这就能够促使其改变经营作风和加强经营管理;王海买假索赔,使一些卖假货的商店出了血,蚀了本,从而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活动;王海的举动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其中的第49条,深入人心,并使其得以贯彻实施,这比任何一次普法宣传的作用不知要大上多少倍;王海事件也使一些人公开亮相,映照出他们的心态和思想并不像自己宣称的那样公正、高尚,从而促使他们自省和反思。总之,王海不仅无罪,反而有功。功在卖假的企业,功在国家,功在一般的消费者。
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些人说他刁呢?这里我们想借用毛泽东的一个分析。中国老百姓几乎都读过(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都知道当时对该运动有所谓“好得很”和“糟得很”、“痞子运动”和“革命先锋”的不同评价。今天,面对王海事件,又发生了类似的现象。不过,毛泽东是站在革命农民的立场上,我们是站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立场上。那位说王海刁的商店经理,口头上是站在企业和国家的立场上,其实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讲话。因为,王海的行为揭了这位经理的面子,甚至有可能砸了他的饭碗。为了保护自己,他便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先把自己的对手抹黑。这种行为本身就很刁;不仅很刁,而且也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4. 谁在“坑企业”、“坑国家”?
那位经理之所以贬斥王海太刁,其依据是,王海知假买假,坑了企业,坑了国家。他的逻辑是:我是大型商业企业,而且是大型国有企业,我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都是为了企业集体,为了企业的老板——国家。因而,我的行为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即使我的商店出卖假货,坑了消费者,那也是企业集体和国家占了个人的便宜,不过是化私为公而已,没有装进个人腰包,也就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而你王海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为了自己赚钱,揭了我的疮疤,断了我的发财之路,把企业和国家的财产(其实这些财产早就被掏空了,即使有,也是不义之财,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来的),变成你个人的“不义之财”(笔者认为是有义之财,这一点后面还要分析),是化公为私,因而是坑了企业,坑了国家。对王海的行为持有异议或不屑一顾的一些消费者,有人内心深处也持有这样的道德观和公私观,有的是在摄像机前不愿给人留下一个不够“高尚”的印象。
其实,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而都是市场的主体和参与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不能因为企业是一个组织,政府是一个国家机构,就在市场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就可以践踏市场原则,就可以违背市场规则,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商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实质上是在交易的幌子下抢夺别人的钱财,因此,首先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其次是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构成了违法行为;再次是使企业的经营处于失信和受损的地位,构成了失职和渎职行为。因此,不是别人(包括王海),而经营者本人坑了自己的企业,坑了国家。王海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帮了企业的忙,维护了企业的信誉,减少了企业的损失,校正了企业的行为。百盛商厦的经理奖励王海,表现了一个企业家的气魄;王海受之有理,无愧无悔。而那位不愿露面的经理却倒打一耙,“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而且摆出一副蛮不讲理的架势,“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自己贩假卖假,不许别人买假打假。简直是岂有此理!其与市场经济下真正的厂商行为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5. 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还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海依据这一规定,先到商店购买假货,然后要求加倍赔偿,完全是依法行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商店以王海知假买假是钻法律的空子为由,拒绝赔偿,是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界定和保护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买到的商品或得到的服务必须是货真价实的权利,如果发生贩假售假,第49条把索赔的权利界定给消费者,消费者就可以把这种权利变成自己的加倍的财富。如果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就可依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权向法院起诉,政府也有义务强制执行。否则,就是失职和渎职行为。
认为王海“钻法律空子”的依据是,王海知假买假,不是个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在第49条的“加倍赔偿”的之列。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辩解。
我们不想给王海的行为戴上“大公无私”、“为民除害”之类的光环,王海知假买假,的确直接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赚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王海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严格说来,假货是不能消费的,难道你知道是假药也要吃吗?难道假索尼耳机也有真索尼耳机的消费效果吗?但是,知假买假,消灭了假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王海是假货的真正消费者。从王海知假买假,赚钱消费来看,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对于商家来说,不管是谁来买,也不管买者的目的是什么,即使他买去扔掉、捣毁,他都是顾客,都是消费者,商家无权怀疑,无权干涉。这是交易关系以外的事情。试问,是谁,是哪一个法律赋予商家怀疑和追查顾客购买动机和目的的权利呢?商家追究和干涉消费者的购物动机,这本身又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大概只有在今天的中国,才会出现这种咄咄怪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按购物目的来界定是不是消费者,并据以确定自己的保护范围,这不是该项法律的漏洞和空子,反而是它的严谨和有效之处。按购物目的来区分是不是消费者,不仅无法实现,而且将会产生无穷无尽的扯皮,严肃的法律将会变成一场儿戏。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在法律诉讼中,只有构成犯罪,才要搞清罪犯的作案目的,知假买假不仅不是犯罪,反而有功于社会,法律有什么必要和权利去追究他的行为动机呢。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结果,硬要按行为动机区分正误,判定罪与非罪,岂不是本末倒置。这样去完善法律,我们在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做的结果,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便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了。
法律有没有漏洞?有。即使看来很完备的法律,也有漏洞存在。否则,法律就不能发展,法官、律师也就很好办了。律师要为自己的委托人辩护,就要钻透法律条文,一方面要依法辩难,另一方面要钻法律的空子。只要空子钻通了,法律的漏洞才会被堵起来,法律也就进步和完善了。法律的完善不是因为它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而是因为它不能解决什么问题。
6. 知假买假,生财有道
王海知假买假,加倍索赔,由此而赚得6736元。王海的这种赚钱行为,一不靠坑蒙拐骗,二不靠巧取豪夺,而是遵循国家的法律,依靠个人的才能,花费个人的时间和劳动,表现了一个经营者的精明和能力,因此,王海赚钱是生财有道,生财有术。王海的行为表现了一个精明的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行为方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盈利方式,只要自己的选择行为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都是允许的、合理的和正当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无权过问和无权干涉。市场经济的效率,正是来源于它给予人们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承担自己选择后果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盈利机会,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能否敏锐地发现这种盈利机会,能否紧紧地抓住这种机会,并通过制度创新,找到把这种盈利机会变成实际盈利的途径。既然假货到处泛滥,既然有加倍索赔条款,买假索赔就是一个很好的盈利机会。王海敏锐地观察到这个盈利机会,并通过买假、检测鉴别、咨询、谈判索赔等一系列活动,赚了一大笔钱。这一切做得有理、有据、有利、有法,扎扎实实、妥妥帖帖,是一种完全正当的市场行为。王海赚钱,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正当权益,它来自贩假卖假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所付的代价或成本。王海的行为也有其成本和风险,他要学习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支付学习费用;他要跑商店买假索赔,支付购物、谈判、履约等交易费用和经营费用;他要与那些骄横和刁钻的经理打交道,承担思想上和心理上的压力;他还可能出现失误,承担误判(别)和诬陷的风险。试想想,王海买假索赔尚无出现差错,已经被很多人当作刁顽狡诈的不法之徒,如果出现差错,不给他一个坑蒙拐骗、讹诈钱财的罪名才怪呢。因此,王海买假——索赔——赚钱,也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这是他付出劳动、承担风险而应得的回报。因此,王海赚的钱决不是什么不义之财,而是有义之财,王海的行为也没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而是符合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7. 王海干,为什么一般消费者不干?
既然买假索赔盈利颇丰而又合理合法,那么,为什么王海愿意干,能够干,而一般消费者不愿干,不能干呢?这里包含着很深的经济学道理。
买假索赔是要花费成本和代价的。要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要鉴别真假,要与售货员谈判索赔,甚至还要忍受售货员的恶言恶语。一般消费者都是分散的和单件的购买,索赔所花费的代价有可能大大超过由此而得到的收益,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因而不愿于、不能干、不去干。从1993—1995年,我国查处制假、售假案件共计37万余起,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共计标值104亿元,不及假货的1/20。据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1月的统计,全国各地消费者得到的“加倍赔偿”总额不足百万元,仅占立案查处的伪劣假冒商品总额的1/7000左右。
王海其所以愿意干,能够干,是因为他想以此为业,他的目的与一般消费者不同,他买假货不是直接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赚钱盈利,他的干法也与一般消费者不同,一般消费者是偶然地、无意识地干,而王海是有意识地专门去干、大批去干。正因为如此,王海干这件事就有了规模经济效益,他为此而支付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相比,后者肯定会大大超过前者,因而是能够盈利的。这就是分工和专业化的利益。因此,我赞赏和支持王海成立“商业调查公司”,从事识假、买假、打假的活动。这样,王海的活动也就真正成为一件正式的职业。工商部门给他营业执照,并依法对其加以管理。王海的公司要有一批专家:他们应当掌握大量的各个方面的商品知识和鉴别技术,并且具有谈判索赔的能力(当然,其内部也需要分工和专业化)。他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与厂商洽谈,合作从事打假业务。其他人也可以自由进入这一行业,与王海的公司竞争和合作。只要这种公司建立和活动起来,假货就会逐渐减少以至基本消失。等到市场秩序建立起来,假冒伪劣大大减少了,这些公司的盈利减少以至消失了,王海们也就会停业关门,而去从事其他有利可图的事业了。
8. 如何建立市场制度?
笔者之所以花费这么多的笔墨评论王海事件,是因为这一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说明了市场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市场制度不是等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更不是什么人有意设计的。它是人们在争取自身利益的活动中相互博弈的结果。就以造假卖假和识假打假来说,在市场化转型的初期,由于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尚未真正形成,消费者的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能力较弱,一些不法之徒看到这里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和巨大的盈利机会,于是敢于冒违法甚至杀头的风险,大肆造假贩假,侵犯他人权益,从中牟利。假货泛滥,市场秩序更加混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深受其害,纷纷要求法律保护。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专利法》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各个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就是这样出台的。这些法律的制定和颁布虽然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真正贯彻落实和发挥作用,还必须经过不断的竞争和博弈才能实现。由于造假贩假,成本很低,利润丰厚,无孔不入,而打假只有专业化经营,才能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从而形成规模经济。这样一来,造假贩假者才会血本无归,从而洗手不干,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市场信誉、市场道德,才能逐渐形成,并得以巩固,市场制度和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建立,并走向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们建立市场制度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很大的混乱局面,很多人对此非常担忧。这种心情可以理解。然而,混乱是必然的,而且也不可怕。它是走向秩序和建立制度的代价和成本。因为哪里有混乱,正说明哪里有巨大的盈利机会,包括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不正当的盈利机会并不是由于一些不法之徒太坏、太恶,而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只要允许人们自由地进入,就会出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和一物降一物的情形和局面。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政府和社会能够自觉和有效地扶正压邪,就会加速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大乱走向大治,从而建立起市场制度所需要的一整套制度规则和行为规范。
199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