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网购小食品中竟含药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
3.15|网购小食品中竟含药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
政务:溧水法院 2020-03-15 16:43
网购金莲酥中含金线莲
是药品还是食品
消费者要求退款赔偿
法院能否支持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让我们一起了解下
网购维权那些事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日、2018年6月8日,王某分三次在淘宝网店“某某官方店”购买“金莲酥”共计80盒,每盒28元,王某共计付款2240元。
王某在查看购买的“金莲酥”外包装时,发现该产品配料包括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鸡蛋、金线莲干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香兰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王某购买的食品中却含有金线莲这一药品成分,该药品不属于国家公布的俗称“药食同源”的物质,该产品显然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金线莲公司退还货款224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2400元,并赔偿损失200元,合计24840元。
法院判决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作出判决:一、被告某金线莲公司应一次性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224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2400元,合计24640元。二、原告王某应在被告某金线莲公司退还货款同时返还金莲酥80盒,不能返还的部分按照每盒28元的标准,在被告某金线莲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抵扣。

辨法析理
根据案涉“金莲酥”外包装上载明的配料、使用方法等事项,案涉“金莲酥”为食品,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许可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案涉“金莲酥”中添加了金线莲干粉,而金线莲收录于《福建省中药材标准》(2006版)中,属于地方标准的中药材。金线莲并未收录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添加于食品中。某金线莲公司在案涉“金莲酥”中添加金线莲干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王某要求某金线莲公司退还货款224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某金线莲公司退还货款后,王某应返还其购买的“金莲酥”80盒;王某另主张损失2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的合理存在,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另要求某金线莲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2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后语
食品生产和加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当为收录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物质,否则不得添加。
食品中添加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物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对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是否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认定,进而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支持了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维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司法要求。
原标题:《3.15|网购小食品中竟含药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