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法3·15专列】买食品回家却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官渡法院给你支招,这些法律知识对你也许有用!
【官法3·15专列】买食品回家却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官渡法院给你支招,这些法律知识对你也许有用!
政务:昆明市官渡区法院 2020-03-15 10:06
315消费者维权日
2016年4月3日,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31袋总价款为1829元的袋装虫草花。虫草花系由某食品公司生产。但王某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虫草花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要求标识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违反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告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产品销售者大润发超市十倍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价款共计18290元。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涉案产品“虫草花”即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蛹虫草”,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按卫生部门批准公告的要求标识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违反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已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18290元。

法律法规码住学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并在附件中明确食用量≦2g/天,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变更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使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明确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供稿:速裁审判庭
原标题:《【官法3·15专列】买食品回家却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官渡法院给你支招,这些法律知识对你也许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