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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回应吴春红改判无罪案:深刻汲取教训 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060发布日期:2020-4-3

河南高院回应吴春红改判无罪案:深刻汲取教训 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020
04/01
13:14
北青Q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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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羁押了5611天后,河南16年前“投毒”案嫌疑人吴春红终于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法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月1日改判后,河南高院通过其官方微信表示,法院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河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河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该案审判长表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表示,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河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法院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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