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百度百科.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3142发布日期:2018-2-12
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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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3] 。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 。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2] 。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4]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5] 。2015年1月23日下午,呼格吉勒图父母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6] 。
中文名
呼格吉勒图案
案发时间
1996年4月
案发地点
呼和浩特市
首判时间
1996年05月23日
首判结果
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时间
1996年6月5日
二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复查开始
2006年03月
终判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终判结果
呼格吉勒图无罪
目录
报警及定罪
1996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7]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10]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接到民警通知,让准备行李送看守所[11] 。
庭审
[13] 。 呼和浩特市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14]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4] 。"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14] 。"
执行死刑
1996年6月10日6点,死刑公审大会在乌兰恰特召开。呼格吉勒图与其他三名死刑犯被绳子捆绑,围观的人挤满了两层楼[15] 。10点,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发现呼格吉勒图身上有两个枪眼,太阳穴一个,后脑勺一个。尚爱云回忆第一枪呼格吉勒图可能没死,于是又补了一枪[3] 。在殡仪馆美容的时候,呼格吉勒图的右眼始终闭不上[16] 。
证据
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10] 。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9] 。一位熟知案情的老干警称,冯志明主观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场勘察不仔细[17] 。”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18] 。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18] 。
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
1996年4月9日22点左右,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进新城分局[19] 。办案警察看到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呼为凶手[11] 。案子最初迟迟没有进展,局长郑润民生气的辱骂了办案警察[11] 。闫峰回忆警方问闫峰呼格吉勒图为人怎么样,有没有看过色情录像。闫峰说呼格吉勒图人很好,没看过色情录像。在反复逼问了10遍,闫峰不得不说呼格吉勒图说过黄色笑话[20] 。
1996年4月10日凌晨0点,警察开始殴打呼格吉勒图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14] "但当晚审讯时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并未在一起[20] 。内蒙古政法系统普遍认为该报道有夸大成分、文学色彩[17] 。
1996年5月3日,也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11] 。
检辩双方的失误
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提审了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9] 。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11] 。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18] 。庭审中,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辩护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11] 。
真凶认罪
[21] 。赵志红被捕后,交代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就是“4.9”案[22] 。赵志红交代犯下“4·9女尸案”后,冯志明曾对赵志红进行了一次单独讯问。这引起了呼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随后赵志红被转移,看管民警也被调换为武警战士[17] 。多位呼市政法系统干部说冯志明始终认为‘呼格案’没办错,他觉得赵志红说假话。这可能是冯违规提审赵志红的原因之一[17] 。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2时50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纳胜、教导员马文彪等,持枪冲入呼市新城区铁路材料厂宿舍平房赵志红打工的中英文幼儿园,将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抓获
启动复查
[21] 。目击了这一场景的邻居们将此事告诉了尚爱云,李三仁和尚爱云四处奔走没有结果后,经人帮忙,找到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绥生。何绥生认为自己的能力办不到。于是将他们推荐给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23] 。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带领警方前往案发原址指认了案发地点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出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很快得到最高领导层批示[16] 。2006年3月,内蒙古政法委正式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15] 。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18] 。
复查停滞
2006年5月24日,尚爱云,李三仁开始进京上访[23] 。10月底,呼和浩特市中院突然开始审理赵志红案,因涉及隐私不对外公开。公诉机关10起命案只诉了9起,单单漏掉了毛纺大院奸杀案[16] 。赵志红当庭指出了这一问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12月8日,汤计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发出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16] 。
2007年12月20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这份偿命申请书是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原文:[24] )[23] 。汤计得到了一份复印件[16] 。接到赵志红从监狱递出来的偿命申请书复印件后,汤计当天一字不改地写了一篇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发到北京。上述情况反映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23] 。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完成了第五篇内参,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案”。这篇内参发出后,同样引起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案”的案卷,对案件直接予以关注[18] 。
重启复查
2011年5月5日,汤计与青年记者林超抓住机会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篇反映再次引起高层的关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有5名法官参加的呼格案复查组[23] 。
启动再审
终审结果
在发布会上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13] 。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13] 。
终判内容
公开道歉
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32] 2015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33]
追责名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追责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国家赔偿
[38] 。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39] 。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39] 。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支票交接手续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赶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后,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39] 。
呼格的家庭
2005年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上访。在呼市中院,他们见过3任院长[41] 。从2006年至2014年,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从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仅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就有18张[3] 。
社会影响
2011年清明节,汤计组织分社电视记者邹俭朴、林超做了一档电视“新华视点”《十五年冤案为何难昭雪》,这期由优酷网播放的电视专题片,一经上网迅速走红[23] 。之后凤凰卫视等媒体的介入使呼格吉勒图案在网上成为热点。汤计在舆情达到顶点的时候,发出了第五篇情况反映。这篇文章反映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还反映了媒体对此案的集体发声以及网络上的相关舆情。此举引发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案件直接的关注最终推动了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呼格吉勒图案昭雪提供了舆论支持[45] 。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呼格案被列入第一位[46-47] 。
国际影响
官方
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中,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51] 。
媒体评论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冤假错案,必须大力清除各种“反追责”的障碍。惟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压力,让检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52] 。
《长江日报》李杏:纠错的决心必须大于阻挠的力量。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引人注目。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改革的推进也不是一日之功。在今天看来,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或许是受当时大环境和司法理念所限,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过去的错误就让它过去”的理由。司法过去的错误,无论有多少、有多大都应当去面对,制造不公就要付出代价,只要还有错误被发现,纠错的任务就永远不会结束[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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