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立法建议 维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重要成果,为全民参与社会共治提供司法保障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立法建议 维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重要成果,为全民参与社会共治提供司法保障
范俊刚 健康123 今天
概述
2018年7月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法办[2018]121号),其中第一类第9件“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办单位:民一庭)”(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要求2018年底完成。
最高法院制定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关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否受消法保护,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产生重要影响。也对于《食品安全法》最为重要的三大功能暨:遏制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违法食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三大功能在法律适用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食品安全法》最为核心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产生广泛而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重要内容,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也堪称亮点。因此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顺利有效的落地生根,也是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因此建议最高法一定要符合《宪法》及《消法》《食品安全法》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保障法律为中央供给侧改革服务。提高释法质量,精准释法,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打击假冒伪劣违法食品、监督依法行政、保障消费者权益三大功能方面更为精准全面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精髓,保护我国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权利在新时代能与时俱进,服务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服务于中央供给侧改革大局。
食品安全法暨司法解释的重要功能是对制假售假的惩罚,是对全国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健康完善自信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功能归根结底是消费者权益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保护的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力不受侵犯,而每一个消费者包括不受消费者职业、年龄、性别、国籍、民族、种族等身份限制,也不应当受消费者消费动机,目的的限制;
诚如习总书记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强烈建议最高法能继续捍卫2014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功能,该司法解释对我国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地以及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起到了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也将争议20多年的王海现象的争议画上句号。尽管最高法强有力的司法解释为争议不断的王海现象定分止争后,这一规定在全国尚开始普及之时,一些触及到利益的部门和利益集团显然经不住打击,开始大张旗鼓的反对“王海打假”现象,开始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污名化“王海打假现象”,其背后是低成本违法被监督后的利益受损。也因此,才有企业商业集团痛恨打假人,甚至一些监管部门因受到“王海们”打假的监督,而对打假人痛恨至极。我们看到媒体报道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在媒体表示,只要有商业集团痛恨打假人,只要有行政部门痛恨打压打假人就说明打假人起到的作用就越大。
日前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表示:还有职业打假人不被法律保护的现象,职业打假人何罪之有?他们购买的假货最终交给司法部门去维权,交给政府部门去维权,如果假货不假,不支持就行了,但是判决和执法都是国家部门,他们何罪之有?我们国家的假货要打下去,就需要千百万的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了;这实际上也是国务院要求建立巨额惩罚性赔偿,倒逼产品质量升级的意义之所在;
最高法释法应坚定的捍卫原司法解释的稳定性和核心功能;排除一切阻力,迎难而上,要以壮士断腕之决心释法为打击假冒伪劣从源头治理,而绝非通过阻止抑制消费者打假而“消灭案件数量”,让假冒伪劣淡出市场必须是从严治理制假售假,而绝不能反过来压抑群众打假。
事实上最高法食药案件的司法解释,触动了不少企业商家的利益,打破了一贯的“欺诈常态”的市场怪圈; 极大的触动了一些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打破了以往长期存在的“不良政商关系”的利益。因此,不少企业商家及行业协会和一些行政机关对最高法的改革成果颇有微词,也开始极力的反对,利用自身话语权强大的优势,企图通过立法博弈,来对抗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企图将自身意志立法博弈变为国家意志,来稀释改革,然他们的企图一旦成功,将再次造成假冒伪劣、钱权交易的违法得利成为常态,而这却需要整个中国社会都要为此买单,也会将整个中国社会再次拖入“欺诈常态” 和“不良政商关系”的市场经济怪圈。
一
新时代立法释法应以人为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应着眼于新时代的消费者的新需求,释法应与时俱进;保障消费者自由消费自主消费,释法工作应当确保为保障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便利法律帮助,警惕抑制消费者权利而本末倒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保障市场体系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释法目的,应当是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适用法律更加便利,方便,准确,减少分歧。其目的就是方便百姓崇法、学法、用法,,最终激发全社会共同提高法治思维,为我国全面法治提供保障,更好的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
限制消费者自由消费,自主消费的消费者基本权利都不具合法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物质和文化成为一种载体,必然需要通过消费行为才能实现,而这种美好生活的需要早已超越了为生活所需的消费时代,这是新消费时代下的新需求,全球经济化浪潮成就了大消费时代的来临,消费全面升级,安心消费、放心消费也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需求,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受到来自假冒伪劣的侵扰,空气环境水食物药品尤其是民生领域的消费品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的内容,去伪存真,优胜劣汰,全面产业升级,质量升级成了改革的重点方向,也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新时代的主要内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全面提升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更是顺应新时代潮流。
二、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应维护宪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无障碍落地。激发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党的十九大提供的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对于违法食品重典治乱,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让守法者受到法律保护。专家呼吁,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打一场打击假冒伪劣的全民战;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食品,并对食品安全提出建议意见;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晓荣)7月20日,在“美好秩序 治理先行”2018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新京报食品秩序治理论坛上,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刘兆彬提出,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核心是社会共治。刘兆彬呼吁,社会共治是消费者、企业、政府、舆论监督、行业自律、专业独立机构、司法机构七大类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各定其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的发挥效能,真正起到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相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加了“共治”提法,丰富了社会治理的内涵。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当今社会,已经不可能仅仅依靠单一力量就能治理好。而这正是社会治理价值之所在,因为社会治理的实质就是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建共治,进而达致政府与社会的最佳状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善治。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把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治理人人参与 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基本要义一以贯之;因此每一个消费者仍应蛋其消费者责任。学法用法推动法制社会是么一个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和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
不能由于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的次数多、数额大,就从释法上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这也是极其荒谬可笑的!在当前假货仍然横行市场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每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人都是消费者,消法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都是基于消费者权益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不存在界定谁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特殊消费者的身份之说,因能说从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开始,随着全民普法学法用法的逐渐普及化,民众知识率的绝对化提高,所有的消费者都将会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因为新时代造就了新的智识化群众,广大群众最终都将会崇法学法用法,将不再是过去的即使遭遇侵权也会忍气吞声无视权利的消费者,因为新时代的新消费者结果以及能够改变。今天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和过去告别,随着法治中国的崛起,中国人民的素质全面提高法律知识全面普,预示着每一个中国人都将成为不愿受假冒伪劣侵害的新型消费者。
链接:1、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指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要发动一场人民战争,动用所有的力量,体制性地解决问题。
3,日前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我听说还有职业打假人不被保护,我从一个学者上讲,我真想不明白。职业打假人哪点扰乱会秩序了?职业打假人他索赔也是来找你司法机关帮助他索赔,也是来找你政府打假部门来帮他索赔,他并没有拿刀拿枪去抢钱去打劫去要挟,他如果去要挟去敲诈,你依法惩罚他。他只是拿个货物来投诉来控告,惩罚他的是你自己司法机关,是你执法部门。中国假货要打下去,必须都有千百万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
三、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应继续捍卫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重要功能,平息职业打假索赔争议,让法律的归法律;依法支持知假打假,突破改革阻力,越是商人痛恨,监管部门打压就说明职业打假的存在的意义就越大;
法官评论:职业打假人不需要纳税人供养,却做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甚至面临不法商人的人身报复,职业打假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他们堪称为当代最可爱的人,我们的司法如何选择,应当更多的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司法为民的体现。
2014年最高法发布实施的从法律的角度和改革的高度将我国消费维权保护事业推向法治化的进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基本解决了我国数20年来存在的消费维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随后接着发布了消费维权白皮书、及其相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和有关消费维权的指导性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好评,特别是法律界的认可。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带动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热情,不可否认近年来的确涌现了较多的食品维权案件,但是这恰恰就是法律出台的初衷,如果解释出台仍然无法激发消费者维权的热情,那么无疑那将会是法律的败笔,然而庆幸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一度消失已久的民间打假人再度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正是最高法坚定的态度,用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维权的法律制度,极大的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热情,一批批打击违法假冒伪劣案件对于遏制假冒伪劣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可以说与假冒伪劣对抗的形式开始出现了根本性的扭转,不仅打假人,随着法治意识的普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尽管消费者维权依然十分艰难,然而在最高法的支持下,维权难的现象依然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一变化的直接“受害者”,暨那些不能严守法律的商人们在一开始,因为长期存在的欺诈销售常态尚未被触及,他们依然不痛不痒,然而随着消费维权的日益增加,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利益集团开始感到了来自被群众监督的压力,与此同时长期存在不良关系的“政商关系模式”,因为屡屡受到具有法律意识的消费者的监督,最终也感受到来自所谓消费维权者的压力。最终再次出现了一些人抵制最高法司法解释,污名化攻击打假人的声音,甚至不惜动用舆论污名化打假人,把各种敲诈勒索,并不是打假人的案件抹黑在打假人身上,以此达到消灭群众打假的积极性,保持原有的欺诈常态,维护传统旧式的政商关系模式,意欲使得最高法司法改革成果一夜回到改革前。
人民司法 法官观点:职业打假人堪称当代最可爱的人;----职业打假人不需要纳税人供养,却做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甚至面临不法商人的人身报复,职业打假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他们堪称为当代最可爱的人,我们的司法如何选择,应当更多的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司法为民的体现。
《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7月第19期刊登文章”知假买假与多倍赔偿:法的解释、功能与价值取向 | 法与思·民商法沙龙“,该文系多为国内法学专家 法官 律师汇聚的观点形成一片针对当前,对于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的观点聚焦;公权力部门懒政,监管部门极力不保护职业打假人,以下为文章中部分发言人的发言:
王长军(成都市中院法官):第一,假冒伪劣泛滥的社会现象或顽疾的治理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和功能,虽不可能通过私法的赔偿救济包括惩罚性赔偿得到解决,但不能否定私法赔偿对制售假冒伪劣的打击作用;第二,即使假设职业打假人关注的唯一目的是如何盈利,但丝毫不影响客观上对制假者打击,使之收敛、减少;第三,职业打假现象本身就是公权力懈怠的证明;第四,二十多年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中国特有的职业打假现象对于假冒伪劣肆虐的当下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售者对他们恨之如骨就是明证。第五,政府的懒政、对假冒伪劣治理不力和无效,正是社会对职业打假者的呼唤。几十年的历史才证明,把打击假冒伪劣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纳税人供养的公权力,只能是“死去原知万事空”“南望王师又一年”。
吕来明:政府懒政确实不应归咎于职业打假,恰恰相反,目前监管部门极力主导不保护职业打假,理由之一是由于职业打假占用了行政资源,忙不过来。
王长军:1.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鉴别能力、诉讼技能,也不愿支付诉讼成本(时间、精力),一般自认倒霉。2.职业打假者没有拿纳税人的工资,依靠自己知识、能力、付出(如时间、金钱、劳动等),依法获取惩罚性赔偿(也有败诉的风险),来源合法。3.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动,客观上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纯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积极作用,应该予以支持。4.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反对职业打假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后者的打假让他们的不作为很难堪。纳税人每年供养了众多的市场监管执法者,但事实证明效果差强人意,个别执法人员甚至与制售假劣商品的奸商狼狈为奸。5.少数法官反感职业打假者,认为他们增加了案件,增大了法官工作量,这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不理性的思维。6.职业打假者打击不法奸商,纯洁市场环境,客观上有利于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而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7.职业打假人不需要纳税人供养,却做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甚至面临不法商人的人身报复,职业打假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他们堪称为当代最可爱的人!我们的司法如何选择,应当更多的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司法为民的体现。
四、
国家立法应当遏制假冒伪劣,而非遏制打假人;
法学专家熊秉万在《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一文中的观点: 我们是要打假,而不是打假的人。商法人的欺诈,是不是应该客观归责,而不是民事侵权行为。涉及人身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都属于违标即受损害的,为什么一定要吃死人才能赔呢?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问题,必须考虑。与其依靠国家税收养更多的人处理,不如借助打假人加强监督。当然,打假人涉及各种违法乱纪的,依据相关法律处理。打假能成为一个职业,只能说明假太多了。为什么我们不解决假的问题,而是打击打假索赔的人?
打假人选择在打谁的假,打什么样得假,都具有自由选择权,立法不应限制也无法限制其自由消费自主消费的法律权利,如果说,打假人购买的产品不属于问题产品,法院直接依法判定即可,不存在支持不支持打假人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才是民事案件胜败的决定因素,无关乎谁在主张权益。以身份论胜败的做法无益于实现法治公平,更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每一个消费维权的案件的发生到结果,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都只能取决于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非取决于谁在主张权力。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五、
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效果初步显效,严防利益集团污名化民间打假。最高法此次释法应顺应新时代要求,破除改革阻力,要坚持改革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最高法通过立案登记制度等系列司法改革大刀阔斧的全面改革之时,我国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时俱进,得到了飞速的提高,人们在受到假冒伪劣侵权的时候,开始知道了解并学习尝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机制维权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这就触及到了利益集团的实际利益。一些商业利益集团,甚至一些行政部门打击消解扭曲民间打假的社会意义,实际上也折射出了民间打假的消费者因为严格依法维护权利,从而让违法生产违法成本的增加,同时又挤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这就是为什么一切商业利益集团以及传统思维的行政部门屡屡阻止民间打假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由于消费者的天然的弱势地位,无论是打假者还是一般的消费者,这些人一旦需要使用消法、食品安全法主张权利进行索赔,那么这些人必定要花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去依法维权,如此他们的行为才是依法行使权利,那么只要他们崇法、学法、并能用法,这恰恰就是法治社会最终追求的意义所在。当一个社会人人都懂法崇法学法用法,那么这些人一定也是守法的公民,这就是法律推崇的;相反,对于那些商业者一方面生产销售行为不自律,致使监管成本无端增加,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以及一些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权力寻租成为常态,这一常态一旦被群众监督,他们当然声嘶力竭的去压抑打压消费者打假,并且把一切脏水都往打假人身上泼。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谈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时,曾如此提醒:“一定要考虑到,不是做出一个好的决定,躺在那里就可以实现的。因为障碍和阻力还非常强大”。改革都有哪些障碍和阻力?吴敬琏认为,一是意识形态障碍;二是既得利益阻挠;三是不利的经济环境;四是很高的技术难度。
不必讳言改革阻力。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改革开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在惩罚性制度面世的二十多年来,法律制度历经了坎坎坷坷的的风雨历程,终于在2014年经过最高法释法,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消费立法中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价值观。这一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惠及全干过广大消费者,其意义根本深渊,是治理我国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司法利器,当前由于这一制度扯痛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触动了长期以往惯已存在旧时官商模式,因此一些部门打压打假人污名化打假人现象见怪不怪。就如反腐败触动了腐败者的切身利益,他们就会痛恨反腐工作。打假案件的越多,说明假冒伪劣越多,但是相信司法支持的力度越大,假冒伪劣淡出市场的时候就会越来越近。
尽管最高法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出台不久,尽管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制度正在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然而当前,反对打假的声音却不绝于耳,按说,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同类案件的裁判统一问题应当得到良好解决,然而当前的问题是恰恰相反,同类消费维权案件的判决面临分化和博弈状态。
食品安全法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的是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因此释法立法应精准应对,同时不留死角打击伪劣食品,保障消费者司法权益;建议最高法此次立法释法能做到科学严谨,公开透明,一如既往维护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捍卫食品药品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的恒久权威的法律效力,让法律的归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警惕脱离法律以身份和口号限制人们权利或者选择性执法的不平等怪圈。
当前我国全面进入法治新时代,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社会效果明显,以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立案制度改革、治理执行难等措施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改革成果,最高法引领的司法改革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对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硕硕成果。在依法治国下,凝聚改革共识,破除改革阻力,增强法治软实力,实现质量监督社会共治,共建质量强国之梦的法制进程中,希望最高法能继续捍卫司法改革初心,不忘使命,在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立法释法中继续秉承食品药品案件审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的精神,推进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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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沈阳巍总
没有假货没有过期食品就没有打假人,支持希望打假人把全国的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篡改日期食品。通通打掉,老百姓吃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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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霜雪寒
任何对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行为,任何不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都是应该被反对和批判的!这些事四人帮做过,他们倒了,很多不法官员做过,他们也倒了,谁要继续这样的行为,也一定会倒下,并被广大人民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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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煮SHI者
最高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对赔偿是基于价款还是基于侵权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这次画蛇添足怕不是要开倒车。
李晓东
打假者用行政部门向经营者施压,通过私下解决拿到高额赔偿,必然会产生黑色交易。
作者
孙悟空?如果产生黑色违法利益,一个电话120就可以将其绳之以法。任何群体都有可能有违法犯罪者,比如贪官,不能因为少数贪官就不要官员了,不能因为少数的教师耍流氓就把整个教室队伍取缔了吧。这是一个道理;守望和保护这个社会 人人有责。
不容淡定
范老师为国民食品安全用心良苦,领所有人敬佩
作者
谢谢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