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维权受冤获刑 出狱后妻离女散 郭利对女儿想说……
独家】为女儿维权受冤获刑 出狱后妻离女散 郭利对女儿想说……
原创: 伊利亚特 lliad 1月25日
郭利独家视频
【郭利:我去学校找女儿,老师都不敢出来】
(视频长6分07秒,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嘉宾介绍

郭利
“结石宝宝”父亲
·2008年郭利的女儿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郭利因为坚持维权而被认定敲诈勒索,入狱5年。
·2014年,郭利刑满出狱,开始持续翻案和维权。
·2017年4月7日,他被改判无罪。
·2018年7月31日,一封致雅士利的公开信,郭利再度向雅士利发起索赔。

十一年前,他年入百万,有着一份风光的职业。
十一年后,他与前妻离婚,与女儿形同陌路,年近50岁的他事业、家庭一无所有。

视频文字版
Q:您女儿对您似乎有所芥蒂?
郭:我刚从监狱回来那一两年,我甚至于老想每天都去找她。
但是后来我慢慢也平静下来以后,也考虑到即便是大人,很多中国的消费者,包括父母看待我这个问题未必也是一样的,或者说赞成我这样做,甚至于认为我是正确的。
如果不是这么几年,我的坚持和翻案,还有包括媒体这样正向的宣传,可能很多人也不会知道我这个事儿,也不会相信我会这样做,也不会相信我的目的是什么,我的真理是什么、在哪。

(2017年4月7日 郭利被改判无罪)
那么我看了成年人都是这样,何况一个孩子,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所以我认为她不理解,她回避,我现在想都是正常的。
我要给她时间,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每次我接受完媒体采访,或者说在接受媒体采访之前,我老是说麻烦你们如果可以的话,能把你们制作的这些材料,节目录像录音都给我复制一份,给我留一份。
通过第三方,通过一个不偏不向,以这个事实为依据的一个客观的报道,来给孩子一个教育、启发。
让她能够知道她爸爸是最爱她的,也是为她能够牺牲自己生命的那个人。

(郭利与女儿)
Q:您知道您在女儿心目中的形象吗?
郭:她知不知道我是什么情况,我不了解,我现在不能确认。
但是至少在我被翻案以后,2017年媒体在我翻案的消息曝光以后,她学校的学生、她的同学是告诉她的,告诉她以后她非常难过,回家我听她姥姥说,她大哭了一场,说不想再上学了。
所以还是那句话,我们需要时间,需要有一个过程让人理解,就像我这件事,十一年前很多人都不理解,甚至于怀疑,甚至于执法的人都说我犯法了。
但是现在我的答案让这些人都闭嘴了。

(郭利在监狱画的画)
Q:您找您女儿的班主任了解过一些情况吗?
郭:我找过,但是我其中一次还特别滑稽,我找到老师的门口,她老师都没敢出来。
我特别不理解,我说我是孩子的父亲,我因为很多年没见孩子了,我希望跟班主任或者她的代课老师谈一谈,我在大门口等了很长时间,保安说老师一会儿出来,但始终没有出来。
后来我考虑了,我说我也不应该这样去打扰他们,可能给他们带来了一些惊恐。

(郭利女儿画的画)
Q:您给您女儿做过尝试性的沟通吗?
郭:原来做过,但是发现只要说到这儿,她就躲开了,所以这就是我对她的判断,也可能她就是想,我在这儿也没办法,我必须在这儿安安静静地待着,我不想知道太多。
Q:对孩子,您以后的打算?
郭:如果孩子身体能够延缓,或者说她能够有那一天的话,我就会选择多陪伴她,多在她旁边指点,或者说指导一些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父亲能够做到的一些事情。
通过这个来让她尽快地融入社会,提高自我,让自己活得更有意义、更精彩一些。
Q:您为何敢于站出来伸张正义?
郭:我曾经去过西藏,当地的人也有人告诉我,那么他认为我是像护法者,是捍卫法律、捍卫尊严的人。
那么不管他是不是我们说的天意,但是我觉得作为父亲,我应该站出来为我的孩子伸张正义,包括伸冤。
所以我现在也在为我自己伸张正义,我已经为我伸冤了,它也翻案了。

Q:您坚持下去的动力是什么?
郭:实际上就是一种爱,我把爱化作了自己的一种信念和动力;同时我作为一个公民,为我自己,为我孩子,我也有义务去做。
所以这就是我能坚持下来的动力,就是说我有一种精神、有一种信念在我的灵魂深处,我就是这么想的,所以我就这么做了。
我在过去没有一个人看好,没有一个人认为我能够在三聚氰胺毒奶粉这个个案当中能够怎么样的情况下,我依然走到了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甚至于公安部门的认可,我相信我自己能够实现或达到我的一个目标。

这个目标不一定非要用金钱去衡量,而是用大家的共识,对社会、对这些事情的整个的一个认同,还有大家反思自己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应该去怎么做。
我认为这个价值可能是最大的一个目标,也是最有意义的。
【重磅推出】
对曾经疑似出卖过自己的前妻,郭利有什么要说的?
敬请期待本公号明天的发布!
【转载说明】
这是伊利亚特君公号开号第一篇,内容原创,如需使用,请与联系并在发布时标明出处。谢谢!

女职业打假人4年提数十起索赔案 花10.75万元买问题海参终审被判赔107.5万
华商连线 2019-01-29 20:38:36

国内曾爆出多起海参索赔案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法律到底该不该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许萍(化名)的“退一赔十”诉求,成为国内一份具有标杆意义的判例。
“我是坚决支持职业打假的,我们不应因消费者‘知假买假’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2019年1月29日,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谈了他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诉讼维权案件的看法。同日,华商报记者辗转采访了职业打假人许萍,了解到她的职业打假历程。从2014年至2017年,许萍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起诉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
杨永存律师介绍,2015年6月1日,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职业打假人许萍在租摊位参展商李某某处购买了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80盒,每盒重量250克,单价1250元,价款金额100000元。“购买后,她(许萍)发现涉案海参产品明显有问题,为了保全和固定证据,她决定二次购买。”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杨永存律师曾代理过多起类似索赔案
杨永存表示,许萍发现这些海参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标注的产品标准号竟然是冻扇贝的标准,“这样的张冠李戴也可以认为是没有产品标准号,产品过了保质期,而且为了增加重量,海参里面还加了糖”。
2015年6月5日,许萍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李某某处购买了涉案海参6盒,支付货款7500元。前后两次合计购买海参86盒,货款总计107500元,李某某向许萍出具了支付凭证及收款收据。涉案86盒海参均是李某某从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天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仔岛公司)购进,并销售给许萍。
许萍认为涉案海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棒仔岛公司及李某某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1075000元。
2015年,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许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许萍购买涉案海参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只支持退货款,对许萍要求支付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棒仔岛公司及李某某退还向许萍购货款107500元,支付2500元公证费。许萍不服判决,后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许萍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商退还货款107500元,并赔偿许萍107.5万元。
>>自述打假
赢了官司 想要拿回赔偿不容易

许萍表示职业打假人维权成本高风险很大
1月29日,华商报记者辗转采访到许萍,她向记者透露了自己作为职业打假人的简单经历。出于职业敏感和风险意识,她的口风很紧。

许萍另一起案值20万的海参索赔案还在审理中
许萍今年36岁,河北张家口人,她自称是无业人员。从2014年至2017年,许萍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判决的这些案例中有赢有输,还有正在审理中的案子,也有的庭外和解了。
案值20万的海参案还在审
这次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支持她“退一赔十”,但这107.5万元赔偿款能不能执行到位,现在很难说,要想拿回这笔赔偿并不容易。她目前还有另一起海参索赔案,她购买了20万元的海参,现在案子还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中。
她购买假冒伪劣或者不合商品标示的商品后,一般都会找公正机构办理公正,在保全相关证据后,就会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这些案子数量不少,而且标的额很高,有些案子让她赔了很多钱。
2017年7月,她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到北京某商贸公司花费57000元购买了60瓶“茅台”酒,随后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这批酒的防伪标识等进行了鉴定,并公证了鉴定过程,公证花费2500元,她以商标和生产日期等为由,向北京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倍购物款,但终审法院北京市三中院认定她大额购买“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为目的,北京市三中院最终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只是判决商贸公司返还购物款和公证费。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许萍提到的“茅台”酒索赔案和前述海参案,终审法院均是北京市三中院。杨永存向华商报记者证实,许萍涉及的这两起案子终审虽然都是北京市三中院,但判决结果却并不相同,“她提出诉讼的这类案子有数十起之多,她本人一般都不出庭,基本都是律师代理出庭。”
索赔成本投入大 风险更大
许萍还提到这几年她提起诉讼的几起索赔案。当年,她曾起诉一家超市卖的海鲜水产品里打了药,她请人检测兽药残留,引发食药监部门调查,超市后来干脆就只卖冻品。她曾经购买了一款灯具,数额巨大,但法院最终仅支持全额退货,不支持判赔,她为此损失不少钱。她曾一次性购买了几千本学生用的笔记本,发现有的笔记本即便加上封面和封底也不够20页,生产厂家加工生产中明显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她后来提出3倍赔偿,但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她,她最后无奈只好把这几千本笔记本全部无偿捐给北京昌平的一所希望小学。
从诉讼结果来看,许萍表示很多时候即便赢了官司,但最终要拿回标的额的索赔金额都很困难,而且法院有时候也很难执行下来。也就是说,现在的职业打假并不好做了,这条路只能是越走越窄,越来越行不通了。投诉维权,请律师打官司,还有前期的公证费、鉴定费、检测费、运输费和冷库冷藏费等,这一行儿本身成本投入就很大,风险更大。有些销售商到处打听她的家庭住址,甚至还找到老家去骚扰、威胁恐吓她和她的亲属。杨永存表示,许萍提起诉讼的数十起案子,购买假货或问题商品案值百八十万元。他分析,许萍这几年打这些索赔官司赢多输少,如果算总账至少现在并没有赔钱。
>>律师观点
其知假买假属于保护的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终获10倍赔偿,赔偿金额还高达上百万,该案终审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杨永存律师认为,从一审法院不认可许萍购买涉案海参生活消费的主张,认为“索要10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到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时重构“消费者”的定义,这无疑是司法理念上的进步,在食品安全极端重要的情况下,这也能对那些问题食品形成更有效震慑。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均明确,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许萍知假买假的行为,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杨永存表示,虽然李某某和棒仔岛公司主张许萍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许萍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棒仔岛公司生产的涉诉海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产品标准为冻扇贝的标准,其生产的涉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而这些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棒仔岛公司作为生产者、李某某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杨永存律师坦承,这几年法律对“职业打假”的口子收紧了,整体倾向曾有所变化。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源于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但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称为恶意打假。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此后,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有的判决支持有的不支持。
“所以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北京市三中院的判决才具有标杆式的意义。” 杨永存表示,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有经销商指责职业打假“不道德”
“我是坚决支持职业打假的,我们不应因消费者‘知假买假’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杨永存深有体会地告诉华商报记者,“前些年,类似诉讼中,经销商在法庭上很紧张,但这几年尤其是限制职业打假的牟利性行为之后,这些经销商就变得非常嚣张,他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打着维护营商环境的幌子,指责职业打假不道德,要求退赔就是恶意敲诈,但却对自己销售的问题产品对社会公众的危害性避而不谈。法官、书记员,还有我们律师,法庭上大家都代表的是我们的职业本身,但如果走出法庭,我们都是普通人,都需要生活,我们都需要有安全质量保证的食品。”
>>维权提醒
购买年货发现问题及时保存证据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国内曾爆出多起海参索赔案。
2016年,职业打假人林某在网店购买了8000多元海参后,以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起诉商家,主张商家退还购物款并按货款3倍的标准予以赔偿。2018年,阳江市中院审理后认定,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林某的索赔诉求。
2014年8月,黑龙江人杨某向武汉武商量贩生活馆某超市花20万元订购了40盒干海参,总价款为52万元。到货后,杨某支付了余款。杨某后以这些海参的营养成分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含量为由,起诉该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索求10倍赔偿。武汉市中院一审驳回其诉求。据杨某自己介绍,他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开始,辗转全国各地大商场,主要购买海参,并以海参中蛋白质、盐分、脂肪不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提起诉讼,向商家10倍索赔。
杨永存介绍,海参掺假不宜辨识,加上售价高,所以类似海参的案子会比较多,目前法院面临案子多人手少的窘境,而且这类案子诉讼周期长。 杨永存也提醒消费者,马上就要过年了,购买年货时也要有维权意识:一是要留意生产厂家、生产时间等商标标识,发现问题及时保存证据,例如可以拍照或录视频资料:二是要注意保留发票刷卡购物小票等购物票据,这是维权的凭证。 华商报记者 燕然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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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 条评论
评论
借个火儿77296308 2天前
该打假
回复2839
汉土唐风 2天前
我是支持的,没有黑心商人,他那去买假货。[鼓掌][鼓掌][鼓掌][鼓掌]
回复 ⋅ 1条回复3665
神侃历史 2天前
我支持直接告企业,谁生产,谁负责!
回复 ⋅ 5条回复702
浪漫向左婚姻向右 2天前
我也是支持的,能不能网购打假获赔呢
回复 ⋅ 29条回复1027
老吴29461 2天前
支持,一般人买了这种问题海参或其它假冒伪劣产品,只能自认倒霉,让制假者得逞,有这些职业打假人在,那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就得掂量着,怕打假专业户来,至于法院为何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也许有法院的苦衷吧,这个老百姓懂,就不用点穿了,否则就不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款了,不喜勿喷。
回复 ⋅ 4条回复274
福州商务局就“职业打假人列为黑恶线索”给二红作出处理答复意见书!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昨天
福州市商务局回复:
支持市民依法打假,对于假打恶意索赔等列入扫黑除恶对象
2018年9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将对涉黑性质的“职业打假人团伙”扫黑除恶线索,10月8日二红致福州政府: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涉黑涉恶是法治的倒退——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后附)。
12月27日,福州商务局给二红作出处理答复意见书榕商务函[2018]66号:对于市民依《消法》《食品安全法》开展的打假行为,我市十分支持。极少数借打假名义,蓄意将过期食品带入卖场,提出恶意索赔或敲诈勒索的,才列入扫黑除恶对象。


二红致福州政府: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涉黑涉恶是法治的倒退
——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
张晓红 邢志红 2018年10月8日
前言:中央要求纠正“奇葩”文件,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防止冤假错案。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6月24日在京举办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上强调:“学深悟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重点督导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情况,查一查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是否站得住脚,对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是否准确。”

2018年9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文件办理告知单》,内容:……对涉黑性质的“职业打假人团伙”纳入本部门扫黑除恶线索管理台账,……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职业打假人团伙”……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办。……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职业打假团伙”,由市场监管局会同商务局开展行政执法。
群众民事打假(职业打假)属于净化消费市场的“啄木鸟”、“清道夫”,怎么能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划等号?涉嫌敲诈勒索的“假打”不属于正常的群众“职业打假”。刑事、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制假售假,为何要越权干预群众民事打假?
中央要求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福州市政府混淆“购假索赔”民事维权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法律界限,以刑事手段滥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还将其列入“黑恶势力”?故意把法律的枪口对准群众民事打假,使打假者“痛”售假者“快”,背离民心意志;让“扫黑除恶”变样走味,违背中央决策部署。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天津公安检察错误拘捕打假人,已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9月30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发布简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购假索赔被错捕,对打假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中国法学会消法学研究会通字(2018)38号,内容:刘明、刘聪、孙振海、高大丽等四打假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刑拘,被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孙振海、高大丽于2017年9月被取保候审,刘明、刘聪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9月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21日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由于公安、检察机关采取错误的刑拘、逮捕措施,使刘明、刘聪被错误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共276天。9月27日,天津塘沽检察院已受理了打假人的国家赔偿申请。
链接:北京市食药局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建议,已纠正错误文件。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食药局起草并向各单位发文件《北京市“遏制恶意职业索赔乱象 优化食品领域良好营商环境”综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市公安局继续加大对职业索赔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打击力度,通过多渠道深挖排查食品领域职业索赔重点人群、重点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严重破坏我市食品领域营商环境、损害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涉黑涉恶团伙,对其敲诈勒索、故意毁坏他人声誉等违法涉刑行为解决从严从重打击。……以有力压制外阜职业索赔人大量向北京转移的现象,形成职业索赔人不敢来、不想来的高压态势。
市检察院要积极开展食品领域职业索赔行为入罪批捕条件的研判,形成统一、明确指导意见。……从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从上位法《消法》立法宗旨、最高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已明确“知假买假(职业索赔)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中央供给侧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内容精神,以及不得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等方面,提出了书面批评建议意见。
9月14日,北京市食药局给我们作出书面回复:感谢您们(张晓红、邢志红)对《“优化食品领域良好营商环境”综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建议,我局会研究您的意见建议,并依据政策精神和法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群众“购假索赔”有法可依,属于维权民事行为,而非“敲诈勒索”侵权犯罪。
(一)、“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行为受《消法》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食药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对自然人职业打假维权活动,即“知假买假”行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施行)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4-1-9):“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公布的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1(同最高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案例3及新闻发布会内容:案例1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认为其不是消费者不能成立。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链接: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关于被告**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因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时不论是否明知,人民法院都应支持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请求。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共10个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其中2号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案进口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知假买假”多次大数量购买,被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作为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再次表明了食药安全问题“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2018年8月26日 人民法院报也发表潘敬秋、汪建民的文章《网购食品药品打假不含糊》。
(二)、群众“购假索赔”属于维权民事行为,而非“敲诈勒索”侵权犯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购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取得钱财是否有法律依据),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该罪名均不能成立。
1、“职业打假人”因被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
从各地报道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食品所标注的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食品营养成分表不符”等标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都为“假货”的范畴,属于标签欺诈问题,不属于标签瑕疵。向经营者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全国各地法院有大量同类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判决)。
只不过“职业打假人”的购假索赔行为是由被动上当受骗转变为对问题商品的主动维权出击。即“职业打假人”因被商家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
商家销售问题产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在先,因此“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的基础不存在,那么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就失去了非法的基础,维权的手段方法只存在合理合法问题,不存在是否犯罪。
2、“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
现行《消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是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正当得利,不属于非法“牟利”。
3、“职业打假人”与经营者协商或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上述途径都是在消费领域发生纠纷时的合法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从中自由选择。
“职业打假人”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属于维权人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既是一种监督行为,又是一种维权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
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权利,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
综上所述,基于合法权益受侵犯的“购假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即便“高价索赔”,也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范畴,只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购假索赔是维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而购假索赔客观上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不能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
消费者“购假索赔”明显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对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维权消费者。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维权索赔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作敲诈勒索经济犯罪来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敲诈勒索罪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维权消费者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2018年1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要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执法层面应区分“打假合法索赔”和“假打敲诈勒索”。
对于“不择手段弄虚作假”如把面包藏起来待过期后去翻出来购买则是涉嫌犯罪的敲诈勒索行为。显然,这不是“职业打假”的正常行为,不能以这些涉嫌犯罪的行为归类入“职业打假”,不能以此来对“职业打假”污名化,丑化“职业打假人”,给“职业打假人”扣帽子。 一些人采取如调包的方式去敲诈经营者,这种行为执法层面应依法严厉打击。
我们不能因为某些职业打假者对假冒伪劣经营者实施的非法讹诈行为,从而全面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教师抄袭就否定整个高校教师群体。
现时期在制假售假、消费欺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高层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以消费者为导向,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因为先有假货,才有群众“打假”;因为消费者维权难、假冒伪劣商品多,才会有“群众“职业打假”。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就是由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群众民事打假行为。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法治目的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职业打假人。不能因果错位,本末倒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强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将督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以督导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福州政府将行敲诈勒索行为人与“职业打假人”混为一谈,是相关法律知识不懂,还是有意而为之?将“职业打假人”作为黑恶势力是法治的倒退,更是政治站位的错误。
福州政府文件不仅违宪违法,违反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中央供给侧改革政令,不忠诚党的事业,不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没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事实上是公权力机关公然对假冒伪劣、不安全食品的变相保护,事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极高,严重损害福州市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请求清理撤销该文件,对福州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依《信访条例》将调查处理情况、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链接:一、2017年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购假索赔”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后又被释放。
1、6月6日,北京通州公安对购买过期挂面索赔的石志国等三名打假人以敲诈勒索罪予以刑拘,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2、6月30日,山东安丘公安对购买问题保健食品索赔的打假人宿广跃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检察院不批铺,被安丘公安“取保候审”释放,共被羁押37天。
3、7月12日,余玉林、余燕飞、何彩苹等三人在淘宝网天猫店铺购假(产品瑕疵或标签遗漏)索赔,被安徽省颍上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8月18日被颍上公安“取保候审”释放。
4、8月9日,山东滨州的付希民等三网络职业打假人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向浙江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购假索赔被义乌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跨省刑拘,9月15日检察院不予批捕,警方将其三人释放。
5、9月15日,打假人吴保平因购买过期火锅料索赔,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释放,共被羁押33天。
6、2017年3月,孙振海、刘明、孙振海、高大丽等四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刑拘,被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孙振海、高大丽于2017年9月被取保候审,刘明、刘聪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9月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二、海淀检察院对黄静“天价索赔”涉嫌敲诈勒索,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2月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女大学生黄静以2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品牌的笔记本电脑,自称电脑故障与华硕进行多次交涉,要求天价索赔500万美元。3月8日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9月22日,海淀检察院给予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明确认定:“黄静的行为无罪。黄静、周成宇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详见新浪网新浪科技讯 2009年01月21日《黄静律师回应警方请求案件复核:已过申诉时限》文报道。)
2008年11月27日,黄静拿到了海淀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她被羁押294天的赔偿金共计29197.14元。
“黄静获得国家赔偿案”——此案获得由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联合主办,网络投票评选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之一。(见人民网2009-12-29《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十大案件、十大法制新闻揭晓》文报道)
附1 中国消法研究会简报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
购假索赔被错捕,对打假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中国法学会消法学研究会通字(2018)38号
一、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拘捕,维权打假人士声援关注。
2017年3月,刘明、刘聪、孙振海、高大丽等4人在各超市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问题食品(商品),价款共计9900多元,通过投诉举报、与商家协商(并说如果不给10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要求商家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获得赔偿金76600元。 4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件发生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多名维权打假人士(二红、史瑞杰、范俊刚、史瑞莲等)的关注,他们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议。
2017年10月2日、11月2日和12月5日,张晓红、邢志红分别以《天津塘沽公安: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不构成犯罪的打假人违法立案、刑拘》《塘沽检察:侦监部门对公安违法立案,监督缺位;滥权批捕——“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属于刑事侵权犯罪》为题书面信访投诉,同时建议检察公诉部门对四名打假人应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先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8年1月2日,刘明、刘聪被塘沽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之前孙振海、高大丽已被取保候审)。
4月22日,张晓红、邢志红又以《购假索赔本“无罪”,放人缘何要“取保候审”?》,再次书面投诉建议对其四人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9月19日,塘沽检察院对刘明、刘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津滨检塘公诉刑不诉[2018]22号内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明不起诉。”
9月21日,塘沽检察院对刘明、刘聪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其中津滨检塘公诉刑解保[2018]96号内容:“刘明:因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三、打假人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由于检察机关对打假人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使刘明、刘聪被错误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共276天。9月27日,刘明、刘聪依法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天津塘沽检察院已受理了申请材料。——《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附: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2 中国消法研究会简报
博罗公安:非法刑拘打假人34天 终作出国家赔偿
中国消法学研究会通字(2016)44号
一、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众维权打假人士声援关注。
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事件发生后,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多名维权打假人士(王海、史瑞杰、范俊刚等)纷纷向博罗县政府网站邮箱及上级相关部门投诉、建议。
7月16日,张晓红、邢志红以《前度“刑拘”今又是,权力岂能太任性?——又见公安涉嫌非法打压食品维权者》为题予以信访投诉,要求博罗公安向上海松江公安学习,释放维权消费者,并予以国家赔偿;同时要求对博罗公安滥用公权为官乱为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严厉处分。
7月18日,张晓红、邢志红以《博罗公安:购假索赔是民事行为、维权行为 实难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相挂钩》为题信访投诉,反驳博罗公安的回复,再次强调阐述其3人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是民事行为、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实难挂钩。
8月4日,张晓红、邢志红又以《敢问公安“刑拘”维权消费者何时休?——博罗、隆尧公安前赴后继滥权干预经济纠纷》,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对博罗、隆尧等全国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越权干预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予以强烈抨击。
二、博罗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其三人被羁押34天后无罪释放。
在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尤其众维权打假人士持续声援关注下。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
被羁押34天后,8月10日博罗县公安局对其三人决定无罪释放。12月4日博罗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告知书》。
三、中国消法研究会对“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进行专题研讨。
2016年1月18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多地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职业打假人等就“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进行了研讨。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包括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人被博罗公安错抓的案例。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购买到了“假”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
与会专家、打假人士认为,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纠纷,坚决反对用刑事手段干预。……
四、申请国家赔偿,被博罗公安驳回,复议获上级公安支持。
1、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博罗公安不认错。 2016年1月28日,打假人黄载回等向博罗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37470.48元。 博罗县公安局认为,“本机关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其三人采取立案和拘留措施,且拘留的时限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不存在执法过错。” 于3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博公赔决字[2016]003号)--即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2、不服提复议申请,惠州公安支持国家赔偿。
黄载回等不服,于3月21日向惠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博公赔决字[2016]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由被申请人博罗县公安局支付赔偿金,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依法及时受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惠州市公安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载回等人在有合法依据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购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物品,向出卖人索取赔偿,目的是实行行为之前的动机,虽采取威胁手段,但缺乏敲诈勒索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故犯罪不成立。 惠州市公安局认为, 被申请人博罗县公安局将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的规定,因此而采取的拘留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黄载回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 惠州市公安局于5月16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惠公赔复字[2016]02号),决定:1、博罗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错误,依法撤销。2、由博罗县公安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照实际侵害申请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3、由博罗县公安局向申请人当面赔礼道歉。
五、博罗公安终被迫作出国家赔偿。
1、为规避错案问责拟双面协议,受害人拒签。
2016年6月22日,博罗县公安局分别拟出与黄载回、陆元昌等3人的国家赔偿协议书,内容:对黄载回等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给予国家赔偿82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博罗县公安局同时拟好司法救助(息诉)协议,内容:博罗县公安局一次性给予黄载回等司法救助金8500元,黄载回等领出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博罗县公安局提出任何要求,保证不再就此事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部门上访,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如网络、媒体等对此事炒作。意即不得再对错抓打假人的办案民警追究责任。
博罗公安企图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捆绑,以“司法救助”作为错案免责的“封口费”,黄载回、陆元昌等3人断然拒绝签署此两个不公正协议。
2、二红再发文投诉,博罗公安终作出国家赔偿。
2016年6月25日,张晓红、邢志红再以《博罗公安:国家赔偿与错案追责不可偏废 “司法救助”岂能成为免责的“封口费”?》发文投诉,要求在启动国家赔偿的同时,上级公安及有关部门追究博罗公安相关办案民警的法律责任,使他们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制裁。
7月2日,打假人范海就收到博罗公安6月28日所做《撤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博公赔撤字[2016]第0001号),
内容:“……2016年5月16日,惠州市公安局认为我局对该案采取拘留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撤销我局对陆元昌、黄载回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我局…应对同案情节相同的人(范海)…,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诉述,我局决定如下:(一)撤销我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博公赔决字[2016]第002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二)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范海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给予国家赔偿82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元,合计人民币9938.2元。(三)向申请人当面赔礼道歉。”(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消法学研究会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后附:张晓红、邢志红、史瑞杰、范俊刚、史瑞莲、王海、刘殿林、叶光、纪万昌、纪万良、高文军等300人联合签名名单(略)
联合签名齐声唤: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不能将“群众打假”列为黑恶势力,请为“扫黑除恶”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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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ssassin(朋友)
二位老师辛苦了,感谢为消费者付出。
5
大钟
最高法最近出了好几个数百万判决,支持原告食品案件索赔维权。 最近权健事件,保健品也是食品,维权无门!
4
山水
支持二红老师
4
啄木鸟
干的漂亮
3
波
非常棒,感谢前辈
3
papaya
支持二红老师!干得漂亮!让他们不严谨,自己打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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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天下
“二红”,共和国依法维权的精英!!!打假人的脊梁!!!
1
AAA伱有木有听到我静止的心跳?
福建省的行政何时能作为?
1
生命的旁观者
绝对支持二红,我前一段时间打假过一家网店,这家网店竟然拿福州的那个政策来吓我。
1
Kylin闷油瓶
本位思想还是错误的,在庭审之间你们应该据理力争的是被告是专业造假公司。如果形不成专业造假又何来职业打假一说要把法官的思想改变过来
1
蓝衫苦修者
永远支持真打假!永远唾弃那些只为私人牟利与商家私下和解的次类打假人!
冷暖自知
二红老师辛苦了
夜叉
我买了926元钱的肉松,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号保质期12个月,我是2018年12月8号买的,一看就是过期的,到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开始市场监督管理所老师组织调节,然后过了二十天之后,今天管理部门给我打电话说东西没过期,我该怎么办!请二位老师帮帮我
王海刘江净化"鸿茅药酒"专项行动进展


本网7月26日成都最新消息:5月3日,刘江以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申请。申请的内容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鸿茅药酒"取得了多少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2015年之前是否取得该标识。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所使用豹骨来源合法凭据。
5月21日该局依法回复:因涉及商业机密和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现需延时答复。时值今日,两个多月了,未见后续回复,也许豹骨来源成永远的商业机密?取得了多少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也成了永远的商业机密?


5月3日邮寄的申请表

王海和刘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鸿茅药酒"的广告违法问题
举报书
关于全国各媒体严重违法为“鸿茅药酒”发布虚假广告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理总局及局党委:
标识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 鸿茅药酒 ”,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 , 该药品广告长年在全国各媒体发布。时值今日依然还在继续违法发布。举报人现依法履行《宪法》 赋予公民的义务、向贵局举报如下:
该药品批准文号系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品广告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在利用患者形像作虚假证明、夸大功能与主治等违法违规。违背以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 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国家食药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 、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据媒体报道,该药品发布的广告由于违法违规,受到25个省市工商和药监通报查处和暂停销售,违法次数达2630次。
综上所述,望贵总局在全国舆论及人民正在声讨该药品种种违法行为之际,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下文查处该违法广告并撤销该药品广告批文,以此维护社会合法广告发布秩序,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举报人回复。
举报人:
王海 刘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1908315@qq.com 邮箱:3443374264@qq.c om
2018年4月18日
王海和刘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鸿茅药酒"药品说明书的问题
举报书
关于“鸿茅药酒”应依法认定为劣药论处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局党委:
标识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 鸿茅药酒 ”,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 , 举报人现依法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向贵局举报如下:
该药品批准文号系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品包装内使用说明书中禁忌与注意事项10 严重不相符。 擅自篡改药品质量标准,此种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该公司销售的行为依据本法本条之规定,无须送检,即可认定为劣药的事实已构成。
综上所述,望贵局在全国舆论及人民正在声讨该药品种种违法行为之际,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下文查处该药品的违法问题并注销该药品批件,以此维护社会合法药品经营秩序,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举报人回复。
附:该药品使用说明书
举报人:
王海 刘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邮箱:1908315@qq.com 邮箱:3443374264@qq.com
2018年4月18日
疑问该药品说明书存在自相茅盾的说明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