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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二审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19万元!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24发布日期:2020-7-27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4-3)223号

3·15判例|网购“日本清酒无中文标签、无海关通关证明文件”

上海一、二审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19万元!

 

李玉荣网购了姚菊经营的“日本高档清酒十四代秘藏纯米大吟古酒1.8L”价值17732元,该产品系进口商品,但产品上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通关证明文件,为此李玉荣起诉至法院,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退一赔十。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而做出由姚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李玉荣货款17732元;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77320元。
姚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姚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以牟利为目的,不能主张赔偿;其双方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该合同损害社会公益,合同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经审查,双方通过网络订立的《交易电子回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悖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交易成立、有效。因上诉人提供交易的食品系进口物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物品须具有我国有关机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签。由于上诉人提供交易的涉案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故被上诉人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姚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终1104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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