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购买索赔10倍,法院:支持!判赔5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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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法苑 食品安全导刊_食安中国网 前天职业打假常见,皆以获利为目的知假买假。也常有判例以购买方“非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买方的诉求。但本案却支持了购买方的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节选)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B药店,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重庆市永川区B药店(以下简称B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荣、被上诉人魏某、被上诉人B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某负担。主要理由:A科技公司系取得相关合法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生产标准,且在一审中举示了相关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均证实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魏某系职业打假人,其以追求获利为动机,并非消费者;案涉产品系受他人委托进行生产加工,A科技公司并非最大的获利者,现要求A科技公司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B药店述称,请求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关于案涉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根据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乳铁蛋白归类于营养强化剂纳入该标准管理。按照该标准,允许添加乳铁蛋白的食品种类不包含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允许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亦不包括乳铁蛋白。A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铁蛋白,违反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添加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而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案涉产品违反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使用范围的规定,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并未规定固体饮料中可以添加乳铁蛋白,并且概括性规定了“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标准不能作为案涉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A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质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检测的结论,仅仅是对所检测项目作出的结论,检测项目中并不包括乳铁蛋白含量,故该结论既不能证明A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也不能证明检测机构允许该产品添加乳铁蛋白。因此A科技公司、B药店以此为依据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某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案涉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某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因此,本案中认定魏某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B药店是否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上诉人魏某购买被上诉人B药店销售的A乳铁蛋白浓缩粉,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者为上诉人A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铁蛋白粉,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乳铁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型仅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含乳饮料,而案涉食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不属于乳铁蛋白可添加食品类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的情形,违反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A科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虽然魏某一次性大量购买案涉食品的行为具有以索赔获利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魏某在消费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A科技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A科技公司称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冯玉龙委托生产,其并非生产者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夏兴芸
审 判 员 周 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院印书记员赵中雪
来源:食药法苑、中国裁判文书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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