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359发布日期:2020-8-18

索引号 FGWJ-2020-1674 主题分类
标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8-08-3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00号

[下载]   [打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发布时间:2018-08-3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