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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家百货超市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被处罚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23发布日期:2018-8-14

福州3家百货超市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被处罚

2018-08-13 16:2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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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起百货超市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例。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3家企业受到5000元至15万元等不同金额的处罚。

据了解,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从不明渠道以3.76元/公斤的单价购入四季豆305公斤,并以4.36元/公斤的单价销售到福清市恒达源超市有限公司305公斤,上述四季豆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四季豆已售完,获违法所得183元;该公司2017年11月16日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从福州马尾名城水产批发市场购进3.3公斤金昌鱼,以每公斤35.98元的价格售出,上述金昌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金昌鱼已售完,获违法所得78元。日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合并处以罚款15万元。

福清市天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1月26日从不明渠道以10.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山楂300公斤,并以11.8元/公斤的价格用于销售。上述山楂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胭脂红、苯甲酸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山楂销售货值金额计3540元,违法所得计420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无法提供所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5万元。

福州市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于2月13日在福州开明冻品批发店购进速冻分割鸡产品,拆开外包装后摆放在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的冻品区进行销售。这批速冻分割鸡(翅中)的外包装箱拆开后,经营者没有在其包装袋、容器上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长乐湖南永润购物商场共购进该品种的速冻分割鸡(翅中)60公斤,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2136元。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认定该商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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