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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正式受理我对“办理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建议及意见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06发布日期:2018-8-14

史瑞杰:深圳特区正式受理我对“办理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建议及意见

原创: 史瑞杰 史瑞杰 今天

史瑞杰:深圳特区正式受理我对“办理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建议及意见

 

文/史瑞杰

 

笔者对于深圳特区市场监管委及公安部门办理消费维权案件及敲诈勒索案件提出建议及意见,要求其正确区分消费维权及敲诈勒索的界限,避免出现人为冤假错案。

        深圳市公安局书面回复告知笔者向深圳市场监管委提出,今日,笔者收到深圳特区市场监管委的书面回复,告知,对笔者所提建议进行受理,并于60日内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书面答复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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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因购买到假货而提起索赔被拘捕、刑拘的案件共16起(其中有3起当事人不愿提供案情经过)。这16起案件中,后被判定为错案、当事人无罪释放的有10起,被确定有罪判刑的仅有2起,16年发稿时有1起正在羁押中。。

16起被刑拘的案件当中,有10起错案,判有罪的仅有两起,其中有些错案是被办案机关和媒体当成政绩报道出来的,这足以说明了中国消费维权面临的严峻问题,同时也说明在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部门对消费维权的法律基本常识和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还严重缺失。

2013年9月,何某、徐某购买问题大米一万元,要求商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上海松江区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刑拘,该事件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赤裸裸的正常消费维权被定为敲诈勒索,笔者向上海公安等部门致函,引起警方高度关注,两次来电反馈信息,保证一定依法处理。同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徐某”二人的购买到假货而提起索赔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何、徐二人申请国家赔偿,上海警方分别给予二人一万元“补助”,并向二人赔礼道歉。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决上有些模糊。并要求各分局将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链接:http://ts.21cn.com/jingshi/a/2014/0424/11/27060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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