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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矿泉水为“过期食品” 改判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1000元!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730发布日期:2020-10-28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广东东莞中院: 涉案矿泉水为“过期食品” 改判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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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10-27)445号

广东东莞中院: 涉案矿泉水为“过期食品”

改判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1000元!

 

邵天玉与陈修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邵天玉在陈修晃经营的原东莞市东城先进便利店购买“益力矿泉水”,价款1.5元,购物小票单号00525389,商品条形码为6920586213806,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

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原东莞市东城先进便利店存在销售涉案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邵天玉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陈修晃退回购物款1.5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71民初28914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退货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即陈修晃向邵天玉返还货款1.5元,驳回邵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天玉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法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视为“明知”;“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改判支持惩罚性赔偿!

1、涉案矿泉水超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

原东莞市东城先进便利店销售的单号为00525389号购物凭证上记载的“益力矿泉水”超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上述有关条款规定。

2、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涉案商品属于一般食品,保质

期系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因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法定食品安全标准。

原东莞市东城先进便利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在货架上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邵天玉主张陈修晃赔偿1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邵天玉“知假买假”于法有据,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邵天玉是否明知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不影响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一审以邵天玉意图诉讼谋取赔偿金为由不支持十倍赔偿,理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年9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民终6641号民事判决,判决:改判支持惩罚性赔偿,即维持原一审支持退货款判项,改判陈修晃支付邵天玉赔偿金1000元。

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664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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