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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了5个“最” 福建宁德一小吃店被罚7万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40发布日期:2018-8-23

广告用了5个“最” 福建宁德一小吃店被罚7万

2018-08-20 10:5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陈星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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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陈星 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起违反《广告法》案件。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吃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最高级语言的宣传广告,光“最”字就用了5次。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予以7万元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吃店从5月14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内容主要有“数万宁德人夜宵首选的地方,新颖创意,最正宗,最IN福鼎味,菜品美味多样,样样下酒,酒足饭饱,宁德夜宵最佳好去处,吃最正宗的福鼎小吃,还有最新菜品……”等。

经调查,4月份,该小吃店委托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红包1000个,红包金额1.88-2.88元,最高888元。消费者来店消费几个人,服务员就送上几个红包。消费者刮红包会出现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再将上述广告转发朋友圈才能领取红包。该小吃店发布广告使用“最正宗,最IN福鼎味、最佳、最新”等最高级用语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属于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宁德市工商局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记者,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不当刺激消费心理,造成乱象,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另外,并不是任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况都会被认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绝对化用语”在以下4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合法使用: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

责任编辑: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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