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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221发布日期:2020-12-14

大连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2020-12-13 11:1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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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张恒)今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2月9日,该局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大连船舶康复医院发布未经审查、使用“**”用语及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的康复效果、**的康复技术”等用语,且含有说明有效率及未经审查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款**项、第五十八条**款**项、第十四项的规定,今年3月,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4万元。

大连中医骨伤科研究所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互联网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研究所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大连捷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终止的专利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于公司官网使用终止的专利发布产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款第(三)项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帝拜耳国药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使用了“调节”“改善”“预防”“治疗”等医疗用语,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药物疗效,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款第二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0.39万元。

大连活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其京东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京东官方旗舰店发布的“活尔海参牡蛎饮品”广告中使用了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二项,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0.2万元。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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