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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责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200发布日期:2020-12-22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责

2020-12-21 11:08  记者:沙雪良    编辑:樊一婧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今天(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经修改规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于12月22日至26日举行。岳仲明介绍,此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岳仲明介绍,2020年6月、10月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进一步衔接,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侵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完善冒名顶替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一些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的严重情形更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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