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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樱桃冒充美国车厘子,淘宝店主被判三倍赔偿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603发布日期:2021-2-7

山东樱桃冒充美国车厘子,淘宝店主被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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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46815号


原告:耿先生

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耿先生与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376元;2.判令被告按货款的十倍赔偿原告53,7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原告在淘宝网上向被告购买食品“美国车厘子”,金额为5,376元。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索要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但被告拒不提供。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而被告将没有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销售给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销售的是食用初级农产品,并非进口食品。涉案商品上架时,为了便于消费者搜索和吸引流量,被告将商品标题标示为“[顺丰空运]美国车厘子进口2斤新鲜水果甜脆5当季大樱桃包邮”,而实际上涉案商品系引进美国品种大樱桃(车厘子)的种子,实际产地与发货地均为山东省临朐县,属于食用初级农产品,并非原告声称的食品。


第二,涉案商品系初级农产品,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未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美国进口车厘子,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哪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原告并非消费者,其网购行为系为个人谋取暴利的职业活动行为,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上购买了标题为“/顺丰空运】美国车厘子进口2斤新鲜水果甜脆5当季大樱桃包邮”的商品35份,每份金额153.60元,合计5,376元。2020年5月4日,原告收到了上述商品。根据上述商品的物流信息,发货地位于山东省临朐县,收货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


因被告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为上述商品系食品,无法长时间存放,原告又不敢食用,故已经扔掉了。


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被告的陈述,涉案商品产地系山东省临朐县,并非进口食品,物流信息也显示发货地位于山东省临朐县,故原告以被告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于法无据。但是,被告的行为明显系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明确表示涉案商品已经扔掉,故被告无需退款,只需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判断是否为消费者并不以购买者的主观状态、身份而有所差别,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先生16,128元;


二、驳回原告耿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耿先生负担465元,被告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东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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