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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个期望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303发布日期:2021-2-16

王海


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个期望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4-03-13 16:35:47)转载▼

标签: 王海 吹哨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证人保护法案 消费者协会 财经 分类: 王海观点



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个期望

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个期望

市场经济的唯一目标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消费者和经营者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以立法、行政和司法都要遵循消费者导向原则。


消费者和经营者间两个主要问题是:


⓵组织不对等;

⓶信息不对称。


理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协会组织法。

要促进真正的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应给消费者组织的成立提供便利,

各行各业都应该有消费者组织,比如汽车消费者协会、奶粉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有组织资源才能和经营者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进行有效博弈。


如果有孩儿他妈协会的话,大头娃娃、三鹿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因为孩儿她妈协会可以设立自己的实验室天天检测各种奶粉的质量情况,随时报告给会员和媒体;

洋奶粉暴利的事情也不会发生,孩儿她妈协会可以直接出国找奶粉厂家采购,如果有200万会员,就算给10%利润奶粉厂家能不卖吗?


现有官办消费者协会应该改革为政府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局,

或人大下设的保护消费者委员会,

而且不应和经营者发生利益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法案。

三倍十倍和500元起步价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

也弥补不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得通过合理赔偿数额,比如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倍,让消费者觉得从经济上有价值进行诉讼;

同时赔偿数额得足以阻吓经营者继续违法。



三.吹哨人法案。即举报人分享罚款制度

应该学习《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美国法案的做法;

把罚款的30%——50%分给举报人;

让每一个知情人,即使是企业高管也有动力成为一个义务的监管者;

从而大大增加经营者违法风险成本、

降低国家监管成本。



四.举报人、证人保护法案。

要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

只有奖励没有保护,也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五.公益诉讼费用补偿法案。

对于标的很小的公益诉讼,法院也应该判令被告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调查费用;

让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会因为索赔数额小而赔上时间和金钱。



六.行政罚款救济受害人法案。

消费者权益受损却让政府财政得到收入是不正当不合理的;

尤其是不应该把罚款分给监管部门;

要让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罚款的分配应该是一部分给举报人,另外一部分分配给受害消费者。



希望中国的未来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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