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黄” 成都金牛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黄” 成都金牛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二红 二红微说法 昨天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黄”
成都金牛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邹士伟与陈晓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月10日,邹士伟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在由陈晓玲经营的名为“老中医药材店”的网店内购买了“安宫牛黄丸”共计12盒,单价为420元,总价为5040元。
邹士伟收到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标签上没有中文标签;2、在配料中非法添加了药物。
邹士伟通过淘宝旺旺与网店客服联系,确认产品配料有:牛黄、藿香、珍珠、黄连、山栀子、黄芩、犀角、朱砂、蜂蜜、金箔,且货品是朝鲜进口的。
邹士伟将其中11盒产品退回给陈晓玲,并收到陈晓玲退回的货款4620元。
遂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420元;2、判令被告赔偿50400元;
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违法《食品安全法》。
金牛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陈晓玲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均无相应的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涉案食品非法添加“珍珠、牛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珍珠仅能用于保健食品而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对于牛黄未做相关规定,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在尚未有国家权威部门确认珍珠与牛黄是药食同源食品的情形下,涉案产品中添加有珍珠和牛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明知”。
陈晓玲作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食品的外包装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
陈晓玲作为食品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尽审查义务,在网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邹士伟要求陈晓玲退还货款42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7月2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川0106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陈晓玲退还邹士伟货款420元;二、陈晓玲支付邹士伟赔偿款50400元。
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
(二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