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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达198万余元!浙江省消保委对童装售假者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83发布日期:2021-3-17

非法经营数额达198万余元!浙江省消保委对童装售假者提起公益诉讼

2021-03-15 19:5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分享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3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诉李某佳等五人生产、销售假冒“巴拉巴拉”牌童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公开审理。


2017年5月起,李某佳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让他人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让服装加工厂加工童装并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买家及其他卖家,非法经营数额达198万余元。李某健明知李某佳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杨某、李某健、蒋某从李某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76万余元,李某健非法经营数额达33万余元,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3万余元。


海盐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以上情况,于2019年10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16日,海盐县公安局向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3日,海盐县检察院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认定李某佳、李某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李某健、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0年7月15日,海盐县检察院向浙江省消保委发出工作函。浙江省消保委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法律专家进行研讨,并于2020年12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三倍赔偿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某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95207元;判令杨某、俞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280000元;判令李某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0000元;判令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0000元;同时请求判令五被告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月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


据悉,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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