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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408发布日期:2021-3-29

《3•15简报》

      简字(2021)82号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销售的涉案产品假冒其他公司标签信息

广西容县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李榆宗与湖北润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7日,李榆宗在湖北润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润道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精粮道旗舰店),分两次购买【有机食品】精粮道有机五常稻花香米辅食粥米宝宝米儿童婴儿大米41包,支付货款965.80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显示;品名为精粮道宝宝粥米,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许可证编码SC10123018404195,生产商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出品商:五常市世代缘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监制商湖北润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理保护标志产品五常大米,儿童有机粥米,适合6月龄以上宝宝食用等内容。

2019年19月24日,五常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李榆宗关于你投诉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的回复》,指出:……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所购买的精粮道宝宝粥米,……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这种商品,该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网站……。

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也指出:没有生产过涉案宝宝粥米。

李榆宗认为涉案商品没有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第三人并没有生产过此类产品,外包装上冒用第三人的食品标签,属于冒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决被告退还货款965.80元,支付十倍赔偿9658元。

法院认为,商家销售的涉案产品冒用其他公司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支持“退一赔十”。

1、润道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冒用其他公司标签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本案中,原告李榆宗通过网络购买湖北润道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精粮道旗舰店)购买儿童婴儿大米41包,支付货款965.80元。

由于湖北润道公司冒用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名称、产品、地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故湖北润道公司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且湖北润道公司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应认定湖北润道公司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

李榆宗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损害没有实际发生,消费者亦可以请求赔偿。

李榆宗请求被告湖北润道公司退还货款965.80元,及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965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2020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桂09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湖北润道公司退还货款965.80元给李榆宗;二、湖北润道公司赔偿9658元给李榆宗。

2020年6月18日,该案判决书经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

及执行通知书

(二红供稿)

     



(判决文书由李榆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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