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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涉案进口酒没有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金箔 四川简阳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894发布日期:2021-4-10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涉案进口酒没有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金箔 四川简阳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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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进口酒没有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金箔

四川简阳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陈翰与简阳市乔氏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3月15日,陈翰在简阳市乔氏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乔氏商行)开设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日本精致威士忌”店,购买“俏雅CHOYA纪州南高梅金箔梅酒”2瓶,单价1230元,支付实际价款2460元。

陈翰收到货物后,发现乔氏商行销售的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和中文标签,且其配料表涉及非法添加金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遂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依法判决被告退货款2460元,并依法赔偿24600元。

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酒没有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金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支持“退一赔十”。

1、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非委托代购合同关系。

简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翰提交的订单详情、订单编号、快递单号、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陈翰向乔氏商行在淘宝网开设的淘宝店铺“日本精致威士忌”店购买“俏雅CHOYA纪州南高梅金箔梅酒”2瓶,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乔氏商行辩称二者之间系委托代购合同关系,乔氏商行在售出涉案商品前已持有该商品,且直接从被告经营者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寄出,其并非根据陈翰的指示代购特定商品,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主张不予支持。

2、“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其应当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本案中,乔氏商行辩称陈翰明知商品添加了金箔而购买,属于职业打假人。乔氏商行以此进行抗辩,且未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陈翰不属于消费者,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3、涉案进口金箔酒没有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金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涉案的金箔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我国境内销售。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法监司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的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该批复载明:“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本案涉案的金箔酒中添加金箔属于违法添加,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乔氏商行作为涉案金箔梅酒的销售者,应当具备酒类销售相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认知能力,在进货时未能履行货物的审慎查验义务,致使本案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销售给陈翰,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则原告有权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川0180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简阳市乔氏食品商行向陈翰退还货款2,460元,向陈翰支付赔偿款24,600元。

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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