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向
最新动向

西秀公安法院滥用公权涉制造冤案未果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3442发布日期:202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五起民事诉讼)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居然被西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刑法》中并有产这一罪名,能否符合刑事诉讼法112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正确厘清罪与非罪。

假设不是刘江持续举报、没有遇到政法队伍延安整风,也许冤案己造成,如果定罪成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遭遇颠复,因为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有可能遭遇刑事抓捕、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原告?包括所有民间纠纷

6月7日本案最新消息 :今天又再次邮寄关于贵州西秀公安、法官釆用双重标准、选择性执法的控告15份,不信得不到公道!@中央政法委长安网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公安 @安顺公安 @安顺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西秀公安 @西秀检察 @西秀法院 @王海 @啁禄宝 @二红微说法 @人民公安报 @人民法院报 贵州省安顺巿西秀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多次给刘江打电话,也来过成都要求配合调查做笔录,然后撤销立案决定。但刘江多次拒绝配合。凭什么?你们想立案就立案,想撤案就撤案,把法律当成儿戏。立案时候没有想过是否符合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把民事诉讼的原告、消费者、举报人刑事立案,不把真正的犯罪分子立案。不知道这些人收了不法商的多少黑金,敢于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顶风作案?不把 公安部的三令五申当成回事: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能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办理。 为什么不将犯罪分子涉案药房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难道立案还有双重标准、可以选择性执法?刘江今天再次向中央政法委等15个单位继续控告。强烈要求按照公安部第138号令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需要真相!

5月29日;再次向中纪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举报平台控告此案




西秀打假遭遇阻击后续,今天刘江正式向西秀区人民法院邮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状,请求刑事立案追究两名办案民警的侮辱、诽谤违法责任。@全国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高院 @贵州公安 @安顺法院 @安顺检察 @西秀公安 @西秀法院 @王海 @二红微说法 @人民法院报 @人民公安报 @中央政法委长安网 @法制日报 @啁禄宝 @中国警察网廉政监督频道 同时向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驻黔记者站举报此案,请求舆论监督


最新动态 :

到目前为止共有多家媒体发布于西秀公安法院滥用公权涉制造冤案未果;百度、滕讯新闻、和讯论坛、豆瓣、红豆社区、食药风向标、360器散讲温州、四海茶馆、刘江说法微博等多家媒体


今天刘江为了揭开此案真相,再次向下列单位邮寄控告: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共贵州省政法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察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安顺市委员会

安顺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顺市政法委员会

中共安顺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安顺市公安局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


刘江说法微博


西秀公安法院滥用公权涉制造冤案未果@中央政法委长安网 @政法长安剑 @全国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中国警方在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警察网 @司法部 @人民公安报 @王海 @二红微说法 @人民法院报 @央视新闻 @新华网 @人民日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公安 @安顺法院 @安顺检察 @西秀公安 @西秀法院@西秀检察 @贵州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政法整顿第四指导组 @西秀发布 @民主与法制社 @法治日报 @贵州日报 @贵州电视台

贵州省安顺市 西秀区人民法院以西秀区公安分局己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为由,驳回打假人刘江(实名:黄勇)的起诉。本案事实真相现在本人公开告知其内幕,如不符合事实刘江(实名;黄勇)负一切法律责任。


去年8月份刘江在安顺市西秀区艾馨堂、黔之家、老百姓、一树长寿、神农丰沃达老百姓五家大型药房购买了近15万余元商品,涉及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海马、鹿茸等、按照法律法规应依法认定为劣药,同时还购买了其他假药和违法产品。后向安顺市公安局进行了举报。同时向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按照《药品管理法》144条之规定:即退还货款近15万元、增加十倍近150万元赔偿。


今年1月4日该法院开庭,刘江代理律师出庭,庭未开成却被该院驳回起诉。其理由是原告己被西秀公安以敲诈勒索立案后刘江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维持裁定。直到此时,做为原告的刘江和代理律师根本没有看到公安立案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必须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该两级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违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

最高院: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

按照该判决对照此案明显是错案,应当依法继续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西秀区公安分局民警违法立案(此立案书存疑),根本不符合立案标准和条件,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不能将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办理,时值今日己4个月零10日,未对被立案人釆取拘传、刑事拘留、抓捕和网上追逃、也没做出销案文书。该公安机关即不采取任何刑事措施,也不销案。这种荒唐事居然发生在全国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完全是顶风作案。试问诬告人到底釆用了什么手段,让西秀公安和法院充当不法商的家丁。


刘江向西秀法院递交了请求该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五个药房法人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果,反而将作为原告的刘江移送给公安机关。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驳回起诉应该继续审理最多也是中止审理正应了一个不好的现象;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问题的人。

本案审判法官涉徇私枉法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西秀区公安分局民警严重违法,将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案件立案,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几个月来刘江向中央、贵州、安顺、西秀己邮寄了上百份控告,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昨天其代理律师终于拿到立案侦查文书,目前安顺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正在进行查处中,相信会有一个公道的说法。

假设不是刘江持续举报、没有遇到政法队伍延安整风,也许冤案己造成,如果定罪成功,共和国法律将遭遇颠复,因为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有可能遭遇刑事抓捕、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原告?


明天刘江继续再次向中央、贵州、安顺、西秀的控告书! 誓言挖出黑幕和背后的保护伞?立案书疑点?

西秀区药品经营行业协会诬告诽谤原告一案,己向西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现末获该院受理,该会会长陈应新系涉案药房法人。在举报书中隐满了一个重要事实;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并受到法院的受理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5 生效日期: 1995-02-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卫经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侦破了一大批有影响的重大诈骗案件,惩处了一批诈骗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还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今后侦办诈骗案件及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完善办理案件的程序。加强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办案协作配合制度,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