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公安法院滥用公权涉制造冤案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五起民事诉讼)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居然被西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刑法》中并没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这一罪名,能否符合《刑事诉讼法》112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正确厘清罪与非罪。
假设不是刘江持续举报控告、没有遇到政法队伍延安整风,也许冤案己造成,如果定罪成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遭遇颠复,因为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有可能遭遇刑事抓捕、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原告?包括所有民间纠纷的当事双方?
5月29日;再次向中纪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举报平台控告此案!
西秀打假遭遇阻击后续,今天刘江正式向西秀区人民法院邮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状,请求刑事立案追究两名办案民警的侮辱、诽谤违法责任。@全国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贵州高院 @贵州公安 @安顺法院 @安顺检察 @西秀公安 @西秀法院 @王海 @二红微说法 @人民法院报 @人民公安报 @中央政法委长安网 @法制日报 @啁禄宝 @中国警察网廉政监督频道 同时向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驻黔记者站举报此案,请求舆论监督!
最新动态 :真相已经不远了!
到目前为止共有多家媒体发布关于西秀公安法院滥用公权涉制造冤案未果案新闻报道;百度、滕讯新闻、和讯论坛、豆瓣、红豆社区、食药风向标、360浏览器散讲温州、四海茶馆、刘江说法微博等多家媒体。
今天刘江为了揭开此案真相,再次向下列单位邮寄控告: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共贵州省政法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察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安顺市委员会
安顺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顺市政法委员会
中共安顺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安顺市公安局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
刘江说法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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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 西秀区人民法院以西秀区公安分局己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为由,驳回打假人刘江(实名:黄勇)的起诉。本案事实真相现在本人公开告知其内幕,如不符合事实刘江(实名;黄勇)负一切法律责任。
去年8月份刘江在安顺市西秀区艾馨堂、黔之家、老百姓、一树长寿、神农丰沃达老百姓五家大型药房购买了近15万余元商品,涉及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海马、鹿茸等、按照法律法规应依法认定为劣药,同时还购买了其他假药和违法产品。后向安顺市公安局进行了举报。同时向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按照《药品管理法》144条之规定:即退还货款近15万元、增加十倍近150万元赔偿。
今年1月4日该法院开庭,刘江代理律师出庭,庭未开成却被该院驳回起诉。其理由是原告己被西秀公安以敲诈勒索立案。后刘江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维持裁定。直到此时,做为原告的刘江和代理律师,根本没有看到公安立案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必须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该两级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违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
最高院: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
按照该判决对照此案明显是错案,应当依法继续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西秀区公安分局民警违法立案(此立案书存疑),根本不符合立案标准和条件,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不能将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办理,时值今日己4个月零10日,未对被立案人釆取拘传、刑事拘留、抓捕和网上追逃、也没做出销案文书。该公安机关即不采取任何刑事措施,也不销案。这种荒唐事居然发生在全国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完全是顶风作案。试问诬告人到底釆用了什么手段,让西秀公安和法院充当不法商的家丁。
刘江向西秀法院递交了请求该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五个药房法人移交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果,反而将作为原告的刘江移送给公安机关。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驳回起诉应该继续审理,最多也是中止审理。正应了一个不好的现象;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问题的人。
本案审判法官涉徇私枉法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西秀区公安分局民警严重违法,将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案件立案,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几个月来刘江向中央、贵州、安顺、西秀己邮寄了上百份控告,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昨天其代理律师终于拿到立案侦查文书,目前安顺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正在进行查处中,相信会有一个公道的说法。
假设不是刘江持续举报、没有遇到政法队伍延安整风,也许冤案己造成,如果定罪成功,共和国法律将遭遇颠复,因为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原告,都有可能遭遇刑事抓捕、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原告?
明天刘江继续再次向中央、贵州、安顺、西秀的控告书! 誓言挖出黑幕和背后的保护伞?立案书疑点?
西秀区药品经营行业协会诬告诽谤原告一案,己向西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现末获该院受理,该会会长陈应新系涉案药房法人。在举报书中隐满了一个重要事实;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并受到法院的受理!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5 生效日期: 1995-02-1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卫经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侦破了一大批有影响的重大诈骗案件,惩处了一批诈骗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还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今后侦办诈骗案件及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完善办理案件的程序。加强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办案协作配合制度,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文件明文规定;
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