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公布!大连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216发布日期:2021-8-3

公布!大连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大连民意网 昨天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烤鱼片、火锅店销售信息不真实准确的调理牛肉、白酒使用食品添加剂……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某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污染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烤鱼片案


经查,大连某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烤鱼片55袋,销售给大连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50袋,销售价18.5元/袋,共计925元;5袋用于出厂检验。认定货值金额1017.5元,违法所得925元。该烤鱼片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烤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二



大连某特色火锅店销售信息不真实准确的调理牛肉案


2021年3月1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口区某特色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调理牛肉加工切制成牛肉片提供给消费者,仅标称为精品肥牛,未注明系调理牛肉制成。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相关内容,调理肉不按照初级农产品管理,调理肉命名必须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该火锅店使用调理牛肉加工切制成牛肉片提供给消费者,在顾客点菜单上仅标称为精品肥牛这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三



大连某平价蔬菜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线豆


经查,大连某农贸市场平价蔬菜行于2020年10月30日在西岗区双兴商品城某商行购进食用农产品“线豆”10.5公斤,用于自家蔬菜行销售,2020年12月16日,该蔬菜行经营的“线豆”(购进日期2020年10月30日,规格型号散装),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连某农贸市场平价蔬菜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大连市沙河口区某食品经销部销售


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2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其在沙河口区某食品经销部购买了3箱“牛栏山42度白酒”,发现是假酒,侵犯注册商标。同日,执法人员来到该食品经销部开展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该食品经销部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3箱,每箱12瓶,共36瓶,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标称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假冒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调查查实,该店销售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从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顺懿商行进的货,共进了7箱,到案发时,共售出4箱,其余3箱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五



大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连米香型白酒案


由大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米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7-05-18,规格型号:248ml/瓶;2017-06-18,规格型号:248ml/瓶;2019-06-28,规格型号:500ml/瓶),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连米香型白酒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扫码关注民意网公众号


扫码关注民意网抖音号




文字:井惠群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

编辑:陈辰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