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啤酒被上海工商罚款5万元!
“中华”啤酒被上海工商罚款5万元!(附处罚决定)
市场法律交流 昨天
警告:本案例仅供学术交流学习!



(来源:上海工商局网站 )
备注:封面图片来源互联网,与本案例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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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任性小编 置顶
小编祝各位爱学习案例的读者,周末愉快!感觉还不错就多点赞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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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行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个人认为,总队只是上海市工商局负责具体案件办理的内设机构,不算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当然如果上海那边有特别规定另说。至少其他地方好像没有哪里以什么总队,支队,大队的名义进行处罚的。不过交警处罚除外,因为有具体法律规定。 这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的处罚主体按理应当是生产企业,因为这个宣传海报和包装都是他的行为。当然我并没反对处罚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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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佩服你的案例学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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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军
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霸气👍,值得学习借鉴。
作者
上海工商执法总队老厉害的,厉害到广告法都不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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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行
个人有点不同意见,这个包装到底是销售者的行为还是生产者呢?是不是要另案处罚? 经检总队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吗?是不是上海市有特别规定?复议机关准确吗?
作者
总队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的
六哥
果断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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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六哥,周末需要加班写材料吗?
刘春旭
希望小编大哥多发一些新反法案例,大家学习,顶起来。
作者
一身大哥,小编要发多少案例可以弥补......
大笨鱼
非常值得学习的案例,目前正在做类似案例,不同的是准备处罚经销商跟生产企业,都处理
作者
祝顺利结案
曾祥虎
重点是,近似,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具有一定影响力,又如何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