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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刚:立法不公,贻害无穷,制度缺陷监管之责岂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04发布日期:2018-2-18

范俊刚:立法不公,贻害无穷,制度缺陷监管之责岂

范俊刚:立法不公,贻害无穷,制度监管之责岂能让民间打假人背锅!

近日有自媒体公开了一份署名为最高法办公厅向国家工商总局就人大代表提议关于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书;该信息旋即引来舆论持续发酵;王海现象再次被推向舆论高潮,表面上看这一次有了最高法的“意见”,似乎看来最高法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从支持王海到遏制,这一下引起了万千商户以及工商总部门的“振奋;然而笔者质疑这样的笑声能维持何时?之前著名商人成功企业家柳传志这样说:造假售假是实业毒瘤应像抓酒驾那样打假;相比真正的企业家、企业应该也是对假冒伪劣恨之入骨的;假冒伪劣严重侵害市场经济,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这才是企业家、是消费者,乃至监管者面临的问题,更不是谁来打假的问题,受造假毒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包括企业商业系统,而造成监管诉累的更是泛滥的假劣产品,怎么能说是消费者打假的人太多了,那如果王海们不打假了,普通的消费者也不愿意打假,如此监管者岁月静好,愿意怎么监管就怎么监管,仍然沿袭过去式的官僚作风,维持寻租之风,这难道是广大工商部门以及监管者的期冀所在吗。假货泛滥的最终结果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最高法的立论或许是基于工商总局屡屡反打假进而借用企业人大代表的建议来博得最高法的意见的一个草率的意见答复(笔者之所以说草率,实在是因为该答复意见明显不见最高法的基本水准,法治语境毫无章法,逻辑错误等);

这份意见既迎合了工商总局的消法条例第二条反对“王海”打假的意思,也迎合了提建议的人大代表(食品企业的人大代表)做代表的企业利益,实则是符合官商利益部门集团的二元意见。以反对民间打假并给民间打假戴上挑战司法权威、以恶治恶,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帽子。这一错误的逻辑和最高法本身的司法解释完全背道而驰,自相矛盾,在这样一场利益集团和民间消费者私权的博弈中,权力的力量自然而然的显示出来;

关于法律是否应该支持民间打假,早已争论不休,然而纵观争论观点,支持民间打假的几乎全部是以法理法治角度推陈打假的好处,而反对民间打假的几乎全部抛开法理以道德绑架和扣帽子行为把打假人送上了以恶制恶的不诚信的恶行行列,这种争论本无实质意义。然而或许正是因为反对打假符合了既得利益部门企业以及戴有色眼镜的官员的利益,这就显得尽管几乎所有的民意都支持王海式的打假而权力部门却对反对打假的声音独有情忠、趋之若鹜,进而藐视、反对打假的情形愈发明显;

最高法从支持食品药品打假到反对消法保护打假的态度大反转,令人质疑;上述意见中最高法一边肯定王海打假的社会效果(意见中明确说明),一方面却打压商品领域的民间打假;为什么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打假合法到了商品领域就成了以恶制恶严重挑战司法权威、违背诚信原则的“恶行”了呢?也就是说打假人如果打的是假劣食品药品就是法律推崇的,打假人如果打击的假冒伪劣商品就成了挑战司法权威以恶制恶的严重破坏诚信的恶行,这种非黑即白的逻辑如何用法治思维和司法改革的角度阐释并让人信服?人民法院应该是最讲究“法”的地方,最高法在否定打假人的极尽负面用词,恨不得将打假人抛入道德地狱甚至牢狱,然而却并未用任何法理进行推陈,最高法此次对王海打假的极度的毫不客气明显疑存“未审先判”“以言代法”式的扣帽子行为,这和最高法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俨然矛盾,严重破坏了近年来以周强院长领导的最高法引领我国司法改革的权威公正的法治形象;值得注意的是在报道中有少数恶意采取掉包等违法犯罪的方式认为制造案件的假打者,属于涉嫌犯罪的不法人员,不能作为打假者对待。几乎所有的行业或者群体里面都有一些违法犯罪者他们并不能代表一个群体。比如贪官再多也不能代替主流的官员;打击的只能是依法打击贪官,如果有涉嫌犯罪的鞥应该依法治理,这不属于是限制打假的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说:“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那么最高法答复意见显然有失公平;

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更何况立法立规是司法公正的源头,立法不公,贻害无穷!司法是法治社会的方向标,他会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地方或者向坏的方向倾向。健康而又公正的司法引领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消法以及最高法对于假货和打假者的态度,最高法的态度以及整个司法立法系统的顺畅正确则能引领全社会排除假货,人人学法崇法用法,促进社会远离假货,促进社会文明;反之,则能加重假货泛滥,人人面对假货无动于衷,促进公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旧社会思维模式;那么回看最高法的态度以及工商总局的态度,答案是非曲直想必是人人皆知;尤其法律绝不能容忍以偏概全,决不能离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宪法理念。

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底线,法律更是不可逾越的防线,只要人们的行为不突破法律的防线,那么法律之内人人自由,一旦触碰法律防线则是违法行为,那么用道德作为限制公民打假显然是抛开法律另设牢笼的歪理;同时,在当前假货泛滥,普遍群众法律意识尚薄弱的阶段,需要打击的仍是假冒伪劣,而需要保护的则是消费者权利。如果以法律底线约束假货,而以德道道德高度约束群众行为,显然是严重的违背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的无稽之谈;

更何况最高法应该对自己的白皮书负责;

事实上,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消费者知假买假,早在2014年最高法在其发布的

(点击链接)最高法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消费者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受法律保护

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定论,其态度鲜明气质的支持民间打假;

立法方面全国人大早在新消法的立法会议上关于新消法消费者身份对知假买假王海们的身份予以明确并达成共识了,因此新消法沿用了老消法中消费者的身份,一如既往支持王海们的消费者身份。

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多次对于民间打假进行声援并且说:在消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专门对打假进行了讨论,最后都同意支持打假对于社会的益处;

与此同时,国务院屡屡要求社会共治人人参与,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都是此次以质量为主攻方向的全面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决策知之大局!

你把立法问题归罪为王海们本身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更难免会让人质疑是借打假人为由头的消极对抗改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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