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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天津津南法院: 三十五案食品超过保质期 支持“知假买假”各案惩罚性赔偿1000元!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339发布日期:2021-8-26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天津津南法院: 三十五案食品超过保质期 支持“知假买假”各案惩罚性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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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法院: 三十五案食品超过保质期


支持“知假买假”各案惩罚性赔偿1000元!




李桂香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十五案。


2020年12月—2021年5月,李桂香分别在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分支三十五店处购买了"酱菜、啤酒、饺子"等食品,均为一件,价格3—70元不等,涉案各食品均超过保质期。


李桂香分别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人人乐公司分别返还商品价款,并各案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支持三十五案“退货款、最低惩罚性赔偿”。


1、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支持“退货款、最低惩罚性赔偿”。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退货手续,退还原告货款。


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以购买者实际产生人身损害为要件。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2、“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


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打假人,购买涉诉商品亦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为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涉诉商品为食品,本院不支持被告以原告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之抗辩。


2021年3月29日、5月24日、7月29日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21)津0112民初3352号、3353号、3354号、3355号、3356号、3357号、3358号、3359号、6046号、6047号、6048号、6049号、6050号、6051号、6052号、6053号、6054号、6056号、6057号、9271号、9273号、9274号、9275号、9276号、9277号、9278号、9280号、9281号、9282号、9283号、9284号、9285号、9286号、9287号、92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货款、最低惩罚性赔偿”,即人人乐公司分别退还李桂香购买食品价款;并支付各案赔偿金1000元。


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3352号、3353号、3354号、3355号、3356号、3357号、3358号、3359号、6046号、6047号、6048号、6049号、6050号、6051号、6052号、6053号、6054号、6056号、6057号、9271号、9273号、9274号、9275号、9276号、9277号、9278号、9280号、9281号、9282号、9283号、9284号、9285号、9286号、9287号、9289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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