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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宣称“中国限定款”被上海市监处罚20万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336发布日期:2021-9-3

H&M宣称“中国限定款”被上海市监处罚20万

雷剑 消费研究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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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0187 号


当事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519276H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645-659 号 B1-4F


法定代表人:JYRKI PETER TERVONEN


2020 年 12 月 29 日我局接全国 12315 互联网平台转校 xx 等 六位自然人对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件6 件, 举报称: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 HM 天猫官方网站上对 HM 品牌货号 0913562 的商品,网站广告宣传该产品为“中国限定款”,举报商家广告宣传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要求进行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批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对当事人 予以立案调查(沪市监黄立案〔2021〕012021000187 号)。




2021 年 2 月 19 日我局接编号 GBPG(J)2020011、2021004 的 《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2021 年4月2日我局接编号 BOSYZS8Q19849522、2021009 的《检测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单》和编号 SC204071581、 2021017 的《检验报告》《移送处理单》、2021 年 4 月 28 日我局接编号 No20J011182、2021010 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单》和编号 No21J002255、2021011 的《检验 报告》《移送处理单》。经我局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与 前案(沪市监黄立案〔2021〕012021000187 号)并案处理。




因本案案情复杂、违法事由多、取证时间长,经我局批准办案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4 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4 年 9 月,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了 HM 天猫官方旗舰店。举报所涉及的货号0913562 的商品,为 HM 品牌 2020 年冬装,同一货号有深、浅两款不同的男士服装。上述货号 0913562 的男士服装设计上无为中国本土市场量身定做的方面, 尺码上与其他普通服饰没有区别,销售区域也不限于中国。为提升搜索点击率,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显示商品更高的价值感,形成销售热潮,2020 年 9 月 17 日,上述男士服装在天猫官方旗舰店开售的同时当事人即使用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国限定 款】HM 男装毛呢大衣男士外套 2020 冬装中长款 0913562”的广 告用语对外宣传。广告发布与商品上架同步,销售增量无法显示。2021 年 1 月 18 日,在我局进行调查后,当事人对上述广告用语进行修改,不再使用“中国限定款”的宣传用语。举报所涉及的 货号 0913562 商品,其“中国限定款”的广告宣传用语为当事人 自行制作并在 HM 天猫官方旗舰店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0 年 6 月 4 日,当事人以每双人民币 43.77 元的价格向受委托生产方山东鲁泰鞋业有限公司购买由瑞典 H&M 集团 配货供中国市场销售的 HM 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128 双,嗣后当事人将上述 HM 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配货给下属 5 家门 店以每双人民币 159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 年 11 月 13 日, 上述女鞋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长沙第九分公司 销售时,被湖南省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抽检,在成鞋耐 折性能项不符合标准 QB/T2955-2017《休闲鞋》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期间,上述不合 格的 HM 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当事人从受委托生产方共计进 货 128 双,货值金额人民币 20352 元,销售 121 双,库存 7 双, 销售额为人民币 19239 元,扣除进货成本人民币 5602.56 元,以及13%的增值税收人民币 1568.79 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2067.65 元。




另查明:2018 年 8 月 20 日,当事人以每条人民币 30.56 元 的价格向受委托生产方伊恬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由瑞典 H&M 集团配货供中国市场销售的 MONKI 品牌女士围巾(货号 327045)40 条。2018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期间, 当事人将上述女士围巾配货给下属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 公司太原第四分公司等 5 家门店对外销售,每条售价人民币 36 元至 180 元不等,共计销售 39 条,库存 1 条未售出。2020 年 9 月 21 日,上述女士围巾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太原 第四分公司销售时,被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抽检,在检验 项目:Q19849522-1 整体产品使用说明 5.3 产品号型规格以及 6.1 一般要求的两个项目中不符合 FZ/T81012-2016 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又查明:2020 年 6 月 4 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收到其以每双 15.2 美元(折合每双人民币 102.03 元)的价格向受委托生 产方 RAM FASHION EXPORTS PVT LTD(境外企业)购买 HM 品牌凉 鞋(货号为 205612)150 双。该凉鞋由瑞典 H&M 集团配货供中国 市场销售的。当事人将上述凉鞋配货下属 13 家门店对外销售。2020 年 8 月 4 日,上述凉鞋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销售时,被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其中检验项目耐摩擦色牢度项,单项结论:不合格。(2020.12.18 该门店因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 局处罚,详见深市监罗罚字 2020 桂园 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期间,当事人剩余 12 家门店(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除外) 上述 HM 品牌凉鞋(货号为 205612)共计从受委托生产方进货 144 双,货值金额人民币 35856 元,销售 144 双,销售额为人民币 35856 元,扣除进货成本人民币 14692.32 元(每双人民币 102.03 元), 以及 13%的增值税收人民币 2434.76 元,当事人剩余12 家门店实 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8728.92 元。




还查明:2019 年 5 月 13 日,当事人以每只人民币 24.14 元的价格向受委托生产方合骏纺织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购进 HM 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150 只,该文胸由瑞典 H&M 集团配货供 中国市场销售。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文胸配货给下属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海口第一分公司等 6 家门店对外销售,每只售价人民币 50 元至 99.9 元不等,共计售出 149 只,库存 1 只未售出。2020 年 9 月 21 日,上述 HM 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海口第一分公司销售时,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在产品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中产品号型或规格不符合 GB/T5296.4-2012 标准,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2020 年 11 月 23 日,当事人又以每只人民币 23.52 元的价格向受委托生产方合骏纺织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购买HM 品牌文 胸(货号 215655)150 只,该文胸由瑞典 H&M 集团配货供中国市 场销售。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期间,当事人将上 述文胸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淄博第二分公司等 下属 5 家门店对外销售,每条售价人民币 99.9 元至 129 元不等, 共计售出 149 件,库存 1 件未售出。2021 年 3 月 5 日,上述 HM 品牌文胸(货号 215655)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淄博第二分公司销售时,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 在产品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中产品号型或规格不符合 GB/T5296.4-2012 标准,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再查明:2020 年 4 月 17 日,当事人以每条人民币 33.42 元 的价格从受委托生产方 ANANTA 服装有限公司(孟加拉)购入 H&M 品牌童裤(货号 228984)80 条。该童裤为瑞典 HM 集团布货中国市场销售。嗣后,当事人以每条人民币 69.9 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下属分公司用于中国地区布货。2020 年 10 月 19 日,上述童裤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青岛第四分公司销售时,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抽检,在纤维含 量项目,检验结论:所检项目均符合 GB 31701-2015 B 类标准 要求,不符合 GB/T 29862-2013 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2020 年 12 月 15 日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 29862-2013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0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上述不合格的 H&M 品牌童裤(货号 228984), 当事人共计进货 80 条,货值金额人民币 11920 元,销售 80 条, 销售额为人民币 5592 元,扣除进货成本人民币 2673.6 元,以 及 13%的增值税收人民币 335.75 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2582.65 元。




最后查明:2019 年 1 月 7 日,当事人以每条人民币 21.86 元的价格从受委托生产方 VERTEX 服装有限公司(孟加拉)购入 H&M 品牌女式半身裙(货号 205994)76 条。该女式半身裙为瑞典 HM 集团布货中国市场销售。嗣后,当事人以每条 49.9 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下属分公司用于中国地区布货。2020 年 7 月 28 日,上述女式半身裙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销售时,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 在接缝性能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商品质量不合格。2019 年 1 月 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2 日期间,上述不合格的 H&M 品牌 女式半身裙(货号 205994),当事人共计进货 76 条,货值金额人民币 6072.4 元,销售 76 条,销售额为人民币 3792.4 元,扣除进货成本人民币 1661.36 元,以及 13%的增值税收人民币 245.16 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885.88 元。




2019 年 9 月 5 日,当事人又以每双人民币 46.22 元的价格从受委托生产方东莞市东圣鞋业有限公司购入 H&M 品牌女士凉 鞋(货号 215445)36 双。当事人将上述凉鞋以每双 79.9 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下属 5 家分公司用于中国地区布货销售。合计 销售 35 双,另 1 双已被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局没收销毁。故合计销售上述 H&M 品牌女士凉鞋(货号 215445)36 双。2020 年 7 月 28 日,上述女士凉鞋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 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销售时,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在标识项:三包规定和生产日期不符合QB/T 22756-2017 标准要求,被判定商品质量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受当事人委托的张xx、范 xx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举报人的举报单、湖南省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BPG(J)2020011)、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OSYZS8Q19849522)、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4071581)、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 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J011182、编号No21J00225)、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SL22002304980701TX-1)、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 《复检报告》(编号NO:20-018139)、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 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J004806、编号NO:20J004805)、 编号 2021004、2021009、2021017、2021010、2021011、2021001、 202100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单》、当事人提供的 HM天猫官方旗舰店快照、关于“中国限定款”的情况说明、尺码 指南、《情况说明一》、《情况说明 2》、《情况说明三》、《情况说明 四》、《情况说明六》、《情况说明七》、采购订单 1、采购订单 2、 采购订单 3、采购订单 4、采购订单 5、采购订单 6、采购订单 7、采购订单 8、大仓到货及门店配货(表 1、表 2、表 3、表 4、表 5、 表 6、表 7、表 8)、增值税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一、表二、表 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税收完税证明、购货合同、销售发票、情况说明、月结销售货物清单和内部系统截屏打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和情况说明等、《深市监罗罚 字 2020 桂园 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统计表、《情况说明五》、《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1〕012021000187 号】,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其HM天猫官方网站上对货号0913562的商品使用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国限定款”广告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 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HM 品牌凉鞋(货号 205612-3629)、H&M 品牌童裤(货号 228984)、 H&M 品牌女式半身裙(货号 205994)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 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 MONKI 品牌女士围巾(货号 327045)、HM 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HM 品牌文胸(货号 215655)、 H&M 品牌女士凉鞋(货号 215445)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 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构成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未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HM天猫官方网站上对货号 0913562 的商品使用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国限定款”广告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不足6 个月、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广告内容仅违反一项规定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及其他严重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 的)的违法行为涉及不合格项仅 1 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小于 6 个月,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MONKI品牌女士围巾(货号 327045)的违法行为涉及产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 2 项、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品牌凉鞋(货号 205612)的 违法行为涉及不合格项仅 1 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HM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的违法行为涉及产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 1 项、未造成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HM品牌文胸(货号 215655 的)的违法行为涉及产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 1 项、违法行为持续 第 10页共 15页 时间不足 6 个月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品牌童装(型号 228984 的)的违法行为虽涉及不合格项(纤维含量)仅 1 项,但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且造成一定舆论影响的,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HM品牌凉鞋(货号 215445 的)的违法行为涉及产品标识(三包规定和生产日期)不符合标准 规定 2 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品牌女式半身裙(型号 205994 的)的违法行为虽涉及不合格项(接缝性能)仅 1 项,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且造成一定舆论影响的,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在其HM天猫官方网站上对货号0913562的商品使用内 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国限定款”广告宣传用语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 200000 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 HM 品牌女鞋(型号 222407)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HM品牌女鞋(货号0913562)的行为;


二、没收不合格的HM 品牌女鞋(货号 0913562)7 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2067.6 元;


三、罚款人民币 24422.4 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 MONKI 品牌女士围巾(货号 327045)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 MONKI 品牌女士围巾(货号 327045)标识 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 HM 品牌凉鞋(货号 205612)的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 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 HM 品牌凉鞋(货号 205612) 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728.9 元;


三、罚款人民币 43027.2 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HM 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 HM 品牌文胸(货号 231343)标识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 HM 品牌文胸(货号 215655)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 HM 品牌文胸(货号 215655)标识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 H&M 品牌童裤(货号 228984)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H&M 品牌童裤(货号228984) 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582.65 元;


三、罚款人民币 23840 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H&M品牌女式半身裙(货号205994)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 H&M 品牌女式半身裙(货 号 205994)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85.88 元;


三、罚款人民币 12144.8 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识不合格的 H&M 品牌女士凉鞋(货号 215445)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 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 H&M 品牌女士凉鞋(货号 215445)标识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 HM 品牌女鞋(货号 0913562)、HM 品牌凉鞋(货号为 205612)、H&M 品牌童裤(货号228984)、H&M 品牌女式半身裙(货号 205994)的行为;


四、没收不合格的 HM 品牌女鞋(货号 0913562)7 双。


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5265 元;


六、罚款人民币 303434.4 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肆角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前履行第(一)、(二)、(三)项的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1 年 08 月 2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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