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丨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释放了什么信号?
特评丨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释放了什么信号?
圳论
发布时间: 10-30
00:33
深圳特区报官方帐号
文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近日,一则“宿迁中院二审改判十倍惩罚性赔偿,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新闻引发热议。
此案中,原告以网购的所谓进口“男士滋补品”属于非法产品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厂家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以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判决解除网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原告退还“滋补品”,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即使知假买假,食品购买人仍可主张十倍赔偿”,支持其诉求。
1
此案中,原告购买的一批进口“男士滋补品”,部分无任何产品信息,疑为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同时,原告还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任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检验检疫合格,是没有经过报关和入境检验检疫的非法产品。
按理说,若是普通消费者据此诉讼维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应该会毫不犹豫给予支持。
但问题在于,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同期还有4个类似案件正在审理或已经结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索赔牟利目的知假买假,对其“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可,因而其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就不是消费者了,顺带连基本的维权主张也不成立了?对此,原告不服,二审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只要购买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都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同时,仅从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维权知识、是否存在多次购买行为、购买是否超过“合理”数量的角度界定是否为“消费者”,本身缺乏确定的或者可以量化的标准。
从法理上说,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消费者的购物动机、事前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诉诸动机的“诛心之论”,确实流于主观与随意,有失严谨。
从常识来看,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或者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得不到同等支持,那么反过来制假售假、知假卖假就会大行其道了。
2

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曾经出版了一本书——《我是刁民》。
在有些人眼里,王海的确是一个刁民。在他们看来,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以恶惩恶、为钱而争,为的是谋一己私利而非公共利益,法律不能助长“恶意打假”“自私自利式打假”。
诚然,以往知假买假者中,出现过一些害群之马,通过调包、栽赃等手段向商家敲诈勒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地方也将此类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列。
但这其实并不是职业打假人的主流。少数人通过非法手段打假,给职业打假人“抹黑”,职业打假人将其称之为“吃货”。
在一些专家与广大消费者眼里,王海应该算是一个英雄。很多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其知假买假行为并没有越过法律红线,客观上促进了市场净化、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因此称王海是“市场清道夫”。
对于职业打假人,不用人为拔高,也不应污名化。有个比喻特别形象:职业打假人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饱活着,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其“自利”会间接“利他”,它吃饱的同时,也会让树木免遭虫子蚕食。
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就是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动员鼓励消费者知假打假。同时,有奖举报与职业打假,本质上也没有什么区别。过分拉高对职业打假人的道德要求,何尝不是对知假卖假经营者的纵容?
知假买假、诉讼索赔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其实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获利,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当然,利益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知假卖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大多数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理应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就会让知假买假者痛、知假卖假者快。
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说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是“红绿灯”,那么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就是“电子眼”。他们的存在,是监管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只有违法违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才视职业打假人为天敌。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监管执法机构,都没理由痛恨他们。
3
为了让消费者的腰杆子硬起来,1994年1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正是在那一年多后,王海才开始了他的职业打假人生涯。
但也是从那时开始,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消停过。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支持,经常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
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实际上是对“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重申。法律鼓励打假,说明打假是好事。如果打一次假是好事,那么打十次假也不可能变成坏事,当然前提是依法行事不能越线。
时至今日,职业打假人仍有生存空间,也不只是法律给了他们机会。试想,如果没有假货充斥市场的逼仄现实,何来职业打假人的适者生存?有观点说得好,在普通消费者维权依然面临高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当下,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公益诉讼力量式微、普通消费者维权难的一种“曲线补救”。虽然不能过度依赖于职业打假,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的常识应该得到尊重。
当前,法院判例的撕裂,说明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支持仍未形成统一裁判意见。这不仅让职业打假群体无所适从,也一定程度上耗散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尽快消弭割裂、达成共识,统一裁判理念、裁判尺度,向各方释放清晰稳定的裁判信号,才能够发挥法律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社会功能,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社会。
举报/反馈
发表评论
发表神评妙论
发表
评论列表(44条)
惹尘埃lzh
虚假广告和夸大产品功效的都要严厉处理才好,包括明星代言的产品。不实严惩!
12小时前
回复
315
人微言轻A1
这种文章才是真的好
13小时前
回复
434
桥鸿飞Us
社会终于进步了一点。
12小时前
回复
326
仆明凝f8
改的好,有理有据,值得点赞!
11小时前
回复
319
来自千佛洞手舞足蹈的月华石
作者看问题高屋建瓴。佩服支持作者观点!
9小时前
回复
121
龙钟幽幽ON
支持,支持,坚决支持!
11小时前
回复
174
一眼难进
好文,有据有理,讲的明白
11小时前
回复
126
仲晟08H
为法院点赞。狠狠打击造假者。
7小时前
回复
101
QQ_837039255
早就该支持,严厉打击假货
5小时前
回复
52
阳光老花
文章真有水平
10小时前
回复
34
百度网友0679123
力赞!方能警示全社会。
9小时前
回复
10
永恒山河
各个药店都有这种东西
8小时前
回复
9
宦方80
正义终于带来了!
1小时前
回复
赞
卷阳德vT
这是一篇好文章
59分钟前
回复
赞
乜绮玉T
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29分钟前
回复
赞
泰殊艳40
赞👍,支持这个判决
1小时前
回复
3
东离侍菊
有理有据,好文章
6小时前
回复
7
鸿是江边鸟xVLd9
分析得非常透彻!
9小时前
回复
7
学佛放下
社会文明在进步
3小时前
回复
5
高山小狼
作者妙笔生花,力透纸背,字字珠玉
2小时前
回复
2
表隽7d
严重支持!
13小时前
回复
82
印凝佛8K
这才是对的
12小时前
回复
71
流浪地球a630f
判的好,为二审法官点赞。
9小时前
回复
80
权明钰Th
社会在进步
11小时前
回复
27
笑651014
支持赞👍
27分钟前
回复
赞
我是苦行者
这就对了!
4小时前
回复
赞
方木水A
好文章🤗
6小时前
回复
2
侯心雨happy
赞, 公正
6小时前
回复
2
在博山寺采花的鹤望兰
公平正义
34分钟前
回复
赞
渔之愉味ax
社会终于进步了一点。
5小时前
回复
2
资简zZ
支持!
GIF
13小时前
回复
10
百度网友af613b
👍👍👍👍👍👍👍👍👍👍👍👍👍👍👍👍👍👍👍
11小时前
回复
8
索通zs
赞同
12小时前
回复
8
神州一浪
6小时前
回复
3
煮熟的冰块
赞
14小时前
回复
78
夜风老大爷
好
13小时前
回复
50
混个脸熟就好
非常好
13小时前
回复
27
兰亭伯修
转发了
1小时前
回复
赞
cy126151
好
13小时前
回复
9
冒永春SS
好
3小时前
回复
赞
查看更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