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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222发布日期:2022-2-3


索引号 FGWJ-2021-10001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标题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21-12-03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妆函〔202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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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 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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