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24岁的王某军被指控强奸,因此获刑3年,18年后,案件再审,法院:共同洗浴,不能仅凭女方一面之词,就定性强奸
18年前,24岁的王某军被指控强奸,因此获刑3年,18年后,案件再审,法院:共同洗浴,不能仅凭女方一面之词,就定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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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1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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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24岁的王某军被指控强奸,因此获刑3年,18年后,案件再审,法院:共同洗浴,不能仅凭女方一面之词,就定性强奸。
2000年10月,王某军24岁,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晚,他在河南省鄢陵县某美容美发店内理发、洗面后,将服务员田某约出吃饭,饭后,又将田某带到一浴池,将其拉入单间浴室,不顾田某反抗,将其衣服脱光,对其实施了强奸。之后,王某军又将田某带到某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将田某送回美容美发店。
田某报警后,王某军被抓获,此后的18年内,他经历了过山车般的波折和起伏。案发第二年,当地检察院对王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王某军申请,要求对他因被错误逮捕羁押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恢复名誉。2003年,许昌市中院决定,决定赔偿王某军被无罪羁押208天的赔偿金10291.84元。
但是,到了2004年,原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鄢陵县检察院,对本案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以王某军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军构成强奸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王某军上诉后,被许昌中院驳回,维持原判。2006年,许昌中院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撤销2003年本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王某军入狱服刑后,对判决仍然不服,继续申诉,被许昌中院驳回。2007年,河南省高院指令许昌中院再审,同年,许昌中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继续维持判决。对此,已经32岁的王某军继续申诉,2008年11月,许昌中院裁定,维持刑事判决。王某军再向河南高院申诉,2009年5月,河南高院驳回了王某军的申诉。
在河南省的所有申诉渠道都无法走通,头上顶着强奸犯帽子的王某军和他的父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认为许昌中院当年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17年,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并指令安徽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8年5月16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此时,王某军已经42岁。
原判决依据的证据主要有这么几项。一是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她详细描述了她被王某军强行拉至单间浴室,被王某军强奸的经过。二是美容美发店的老板樊某的证词,证明案发后,田某向她哭诉被强奸的经过,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田某的陈述和樊某的证词可以相互印证。
本案的物证是一条浴池带有血迹的毛巾被,经过鉴定,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田某相同,都是O型。再就是浴池服务员贺某的证词,他证明,王某军带着田某开单间洗澡时,田某表示不愿意,说:俺还没结婚呀。后来,王某军捞住女的进了单间。
安徽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自案发起王某军被抓获,到其被判刑3年,这18年中,王某军从来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从没有承认他强奸田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承认他与田某发生过性关系,本案除了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某军实施了强奸行为。
浴池服务员贺某的证言虽然证明了王某军和田某一起洗澡,田某表达了她不愿意男女共洗单间的意思,但是,并不能证明王某军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田某进入单间。美容美发老板樊某证明田某被王某军强奸,但此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关于强奸行为的发生都是由田某转述,樊某当时不在案发现场,都是听田某单方面所说,不能证明田某被强奸的过程。
本案唯一的物证毛巾被提取过程不规范,不是由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而是由田某和樊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上午前往浴池取得,提取后没有立即移交给办案人员,而是在下午报案后才将毛巾被移交,不能排除物证作假或者污染的可能性。
再就是,物证的证明力不强,当时的鉴定检材是田某的血液、内裤和浴池毛巾被,检验结果证明,田某的内裤和毛巾被上都没有检出精斑。另外,浴池是公共场所,在没有DNA鉴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的血迹是田某所留的唯一结论,更不能证明是王某军强奸行为所致。
法院认为,原裁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王某军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法院决定,撤销许昌中院2008年的刑事裁定和2007年的刑事判决,撤销2004年许昌中院的刑事裁定和2004年鄢陵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王某军无罪。
王某军拿到无罪判决那天,距离他42岁生日只有16天。从2000年10月12日那天晚上起,日子已经过去了649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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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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