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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在中国消法研究会2022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452发布日期:2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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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在中国消法研究会2022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二红 二红微说法 2022-03-26 05:08

2022年3月2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举办2022年年会暨2022年3·15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中国第十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


年会主题:贯彻习近平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法治思想,座谈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司法解释,让惩罚性赔偿在打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打假论坛组委会委员张晓红(二红)在会上做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致辞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点评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主持会议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打假论坛组委会委员二红做主题发言

二红与何老、卓泽渊教授、刘俊海教授合影


何老再题词:博学不穷,笃行不倦!

认真落实“食药三条”和“四个最严”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


张晓红  邢志红


一、最高法院食药继续“保留三条”,第三个“百件《3·15案例》”隆重发布!


在社会各界颇具争议甚至各方激烈角力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修正)一锤定音,拨云见日,继续“保留三条”,再次明确保护支持“知假买假”。激活了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罚性赔偿制度”,使群众民事打假的法治得以“固本培元,正本清源”。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加重售假者的“民事惩罚”法律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增加违法成本,让售假者疼,将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才能彻底遏制全社会的食药安全问题。


群众打假是弘扬中华民族“惩恶(假)扬善”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假买假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制假售假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破坏社会诚信秩序。


今天,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再次隆重发布知2022年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第三个“百件《3·15案例》”,各地人民法院判决旗帜鲜明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用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最严厉的“10倍惩罚性赔偿”民事处罚,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正确实施了最高法院食药“三条”及23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认真落实了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贯彻执行了习近平关于食品安全的法治思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贵在实施,不能束之高阁或限制多数次使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定要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是个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惩罚性赔偿”法律的生命力、权威也在于实施,其立法宗旨目的就是要鼓励群众实践中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参与“社会共治”与问题食药作斗争,鼓励广大消费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不法经营者,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让群众在自己获得私益的同时去发现、监督、惩戒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遏止、取缔假货的目的。


司法不能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者故意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限制遏制群众多数次使用。


司法审判不能护假,更不能让维权者痛造假售假者快。要进一步强化落实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大大高于不法商家所获得的利润,以解决维权成本高与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三、必须用最严厉“10倍惩罚性赔偿”民事处罚,才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法院法官自行其是,执行党中央政策部署及法律规定打折扣、搞变通,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惜审查消费购物频次数量、动机,限制群众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使食药刚性法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成了弹性的橡皮筋,民事惩罚力度人为缩水乏力,(如个案判决中打假人多次、大数量购买的,只支持第一次购买数量的惩罚性赔偿,或将食药法定10倍赔偿人为缩水为3倍或以下赔偿,或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公然违背中央决策部署,违背“四个最严”和食药司法解释“三条”,变相庇护问题食药“制假售假者”。


“10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让不法分子“痛到不敢再犯”,才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对制假售假者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审判中,不能搞“温柔司法”或“选择性司法”。


四、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必须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食药司法解释修正、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已经正式实施亦有一年,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裁判规则标准已很明确。


对同类食药维权案件关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各地先进法院的类案判例,如中国消法研究会连续三年发布的三百件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3·15案例》(2020年106例、2021年108例,2022年257例)看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的要求,各地法院院庭长须加强对食药打假维权案件有效管控,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监督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全面把握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准确适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


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承办法官、合议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主体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提升法院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必须与时俱进,不断端正创新裁判理念和思维。统一裁判理念、思维比统一裁判尺度具有更根本性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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