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孙志远法官:惩罚性赔偿设以损害为前提,与其食品安全标准护城河理论截然相反,一个人的裁判异化?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74发布日期:2022-7-2

孙志远法官:惩罚性赔偿设以损害为前提,与其食品安全标准护城河理论截然相反,一个人的裁判异化?

原创 健康12301 健康123 2022-06-30 09:46 发表于四川

在法治理念中追寻真相,弘扬法治价值观


当法治被人们普遍尊重并普遍使用的时候,是彰显法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应然正义可以被最大预期的理想时期。

孙法官认为按照民法典侵权篇中的侵权责任之原理,认为食品是产品,食品纠纷就是产品责任纠纷,由此得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应以损害为前提。

笔者以为,该观点存在明显错误,甚至是欲加之罪之意;尤甚的是,该判决与之前孙法官自己做出的同类裁判,均系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类案,在裁判逻辑上截然相反,之前旗帜鲜明的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此次有设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损害的前提条件,则令人汗颜。


法律具有稳定可预期是法治的基石,绝不能忽左忽右,摇摆不定。


简略分析孙法官裁判如下:


首先大前提错误:食品安全纠纷适用特殊法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篇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民事纠纷,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律,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该案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此孙法官应该是法律用错了地方;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且是唯一的条件(针对食品的认定层面)是,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记,此处没有要求食品必然要造成损害。案件当事人也没有主张损害的赔偿,只是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因此不存在损害一说;


食品安全的纠纷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不必然需要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产品本身不符合标准就是损害,损害的后果是所购产品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不能够使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不是损害后果,而是基于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其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一)》中“经营者以未造成人身损害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以支持”。

最高法解释,旨在明确该类赔偿重点不在于损害后果。

其四、最高法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不需要损害的认定。

其五、至今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号,相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未有任何一起案例以损害为前提。违背指导性案例的仅此一项就可被推翻。

事实上,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唯一条件是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药品消费品惩罚性赔偿基于法律硬性规定,案件中是否存在损害,与主张相应赔偿不是必然关系,有损害且损害大于相应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损害三倍计算,没有损害,只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比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属于假药、劣药,无论是否造成损害,依法都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

回顾孙志远法官经典判词: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2264民事判决书


判词:(1)“食品安全”必须从基础做起。

食品安全要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抓起,法律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入境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必须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必须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连这最基础的要求,有关当事人都落实不了,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何谈法律权威,何谈食品安全!连这最基础的要求都做不好,又何谈大国工匠精神!

(2)食品安全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四严”才行。


诚然,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在消费者已经证明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消费者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比登天还难。


消费者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没吃,经营者会说,你没吃怎么能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费者买了吃了,但没有吃出问题,经营者会说,没吃出问题怎么能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费者买了吃了也吃出问题了,经营者会说,怎么证明问题与食品有因果关系?是的,很难证明。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证明其身体所受的损害与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的案件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查明和证明,同样的道理,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也很难证明其身体受到的损害与食品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只能用检验检测的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果如此经营者又会说,检验检测是事后的事情,你怎么能证明食品在交付的时候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未必能吃坏人,不信你吃吃试试!因此只有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消费者将买来的食品立即委托检验检测,并且明知其有毒有害仍然食用,并因食用对身体产生损害才能证明食品是不安全的。所以,消费者要证明食品有毒有害几乎是做不到的。


通过审判实践本院逐渐明白《食品安全法》为什么把食品安全的落脚点放在了食品安全标准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明白了相关司法解释为什么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的原因。


这好比城池与护城河的关系,一个人往护城河扔一块石头,城池丢不了,两个人扔也丢不了,但是,如果众人普遍地、反复地、成年累月地往护城河扔石头,护城河早晚要被填平,那时城池离陷落也就不远了。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当食品安全标准不被当回事,被普遍地、反复地违反的时候,就没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行。


以上两种观点出自于同一法官的裁判逻辑,相同的类案,截然相反的说辞,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完全毫无顾忌的滥用的时候,我们说怎么保证四个最严?


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法官必需尊重法律,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应当被约束,当法律没有禁止的,公就具有自由驰骋的基本权利。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什么时候变得让人无可适从,让权力的书写者任意驰骋,随心所欲的时候,那么他一定不是遵循法治的精神。            (完)


具体相关法律不再赘述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