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标注虚假内容,依据《广告法》罚款165150元
酒瓶标注虚假内容,依据《广告法》罚款165150元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2-07-09 15:01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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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发新酒品,融合一带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设计产品外观、包装,产品上标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国际事务交流指定品牌”、“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联合出品”等内容。经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批准设立或指导发起“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当事人未核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即开始生产标注“一带一路”字样的灌装白酒并进行宣传,应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被处以罚款165150元的行政处罚。
01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发新酒品,融合一带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设计产品外观、包装。当事人共生产了两款新酒品,50度金瓶装“永丰牌”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的瓶子定做了12000个,单价1.2元/个,总价14400元;42度白瓶装“永丰牌”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定做了18000个,单价0.8元/个,总价14400元,两种瓶子价款合计28800元。
50°金瓶装酒瓶整体为金色,正面带透明窗,透明窗玻璃上标注品牌名称,透明窗右侧字体为竖版的“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永丰牌中华老字号字样,下侧标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国际事务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图标,净含量(规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0%vol,底部标注“北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联合出品”。
42°白瓶装整体为透明玻璃瓶,上部左侧标注品牌名称,上部右侧为永*牌中华老字号字样,下侧标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国际事务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图标,净含量(规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底部标注“北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联合出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致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批准设立或指导发起“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针对该机构所涉及商业营销宣传问题,请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当事人未核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即开始生产标注“一带一路”字样的灌装白酒,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44966元。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装盒、外包装箱、手提袋等包装物标注“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及其所谓标志等,应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包装物金额总计55050元,应认定为包装物广告费用。
0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03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5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