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虚假宣传“开光”月饼 浙江宁波一公司被罚
案例 | 虚假宣传“开光”月饼 浙江宁波一公司被罚
食品安全风向标 2022-09-05 17:00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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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宁波灵*商贸有限公司从**祈福邮局采购“银质观音菩萨”挂件和“开光证书”卡纸,委托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月饼并将卡纸置于月饼礼盒内,同时委托对方制作了月饼礼盒和手提袋,礼盒盖和手提袋印有“**普济禅寺开光月饼 越来越好”字样。礼盒底贴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了生产者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商***分公司等内容,但未标明委托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月饼礼盒原包装盒和手提袋上宣传的“**普济禅寺开光月饼”属于虚假宣传,“开光证书”卡纸上宣传的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将从**祈福邮局采购的“银质观音菩萨”挂件和“开光证书”卡纸与上述委托生产的月饼混合包装,进行销售,且通过包装标示“**普济禅寺开光月饼”,通过标签标示监制商邮政**分公司,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月饼礼盒与邮政**公司、**祈福邮局存在特定联系,并虚假标示“**普济禅寺开光主持法师开光加持”、“**普济禅寺开光月饼”等,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实施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经查明,宁波灵*商贸有限公司从**祈福邮局采购“银质观音菩萨”挂件和“开光证书”卡纸200套,采购价格28元/套,卡纸正面印有“**南海观音平安护身符”、背面印有“开光证书 此产品由**普济禅寺开光主持法师开光加持,愿持者福馨高照,吉祥平安,越来越好。**祈福邮局 佛法僧三宝印”等字样。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6日与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月饼订货合同,委托对方加工200盒月饼,并将上述“银质观音菩萨”挂件和“开光证书”卡纸置于月饼礼盒内。同时委托对方制作了月饼礼盒和手提袋,礼盒盖和手提袋印有“**普济禅寺开光月饼 越来越好”字样。礼盒底贴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了生产者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商***分公司等内容,但未标明委托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021年08月25日,当事人收到了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月饼礼盒样品,并通过个人微信将样品礼盒照片发送给其他经销商,之后当事人通过**祈福邮局得知月饼礼盒被人举报,于是联系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重新制作礼盒盖和手提袋准备更换,将礼盒盖和手提袋上的字样更换成“心意如锦 岁月静好 越来越好”字样,其他图案不变。2021年08月29日,当事人收到委托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上述原包装月饼礼盒200盒,采购价25元/盒,至2021年08月31日,当事人自述上述原包装月饼礼盒已送给朋友20盒,作为样品给经销商12盒,还未实际销售。2021年08月31日晚,当事人收到新制作的礼盒盖和手提袋,主动更换了剩余168盒月饼礼盒的包装盒盖子和配套手提袋,并去除了放置在礼盒内的“开光证书”卡纸。2021年09月24日,当事人自行销毁了库存月饼168盒。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月饼礼盒原包装盒和手提袋上宣传的“**普济禅寺开光月饼”属于虚假宣传,“开光证书”卡纸上宣传的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月饼礼盒成本价53元/盒,零售价68元/盒,货值金额13600元,无违法所得。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委托宁波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食品标签未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上述月饼礼盒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6.1.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将从**祈福邮局采购的“银质观音菩萨”挂件和“开光证书”卡纸与上述委托生产的月饼混合包装,进行销售,且通过包装标示“**普济禅寺开光月饼”,通过标签标示监制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月饼礼盒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祈福邮局存在特定联系,并虚假标示“**普济禅寺开光主持法师开光加持”、“**普济禅寺开光月饼”等,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实施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竞合原则,择重处罚。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因当事人已于中秋节后自行销毁,本局不再没收上述违法月饼礼盒。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是第一次,得知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后,停止对外销售,重新定制并更换涉嫌违法宣传的月饼礼盒和手提袋,并主动销毁库存月饼礼盒,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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