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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内幕:国家卫健委从未批准槟榔作为食品原料,千亿产业从未完全合法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34发布日期:2022-9-27

惊人内幕:国家卫健委从未批准槟榔作为食品原料,千亿产业从未完全合法

原创 雷剑 消费研究 2022-09-26 10:28 发表于北京

观点

国家卫健委从始至终就知道槟榔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不能作为食品原料;

我们不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知道槟榔不能作为食品原料;

我们不知道国家卫健委是否依法开展了槟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我们不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道槟榔的安全风险后是否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有关槟榔监管的风波还在继续。

9月上旬,因歌手傅松患口腔癌去世,有关槟榔危害的话题再次被大众关注。几天内,在微博上,与“36岁歌手傅松因口腔癌去世”相关话题就得到超过2.5亿的阅读次数。

傅松是槟榔的忠实爱好者,去世前,他拍了视频,“我只是想用我的经历告诉大家,槟榔真的很可怕。”视频中,傅松因口腔癌而溃烂的面庞已经不能用恐怖来形容了。

几天后,包括浙江义乌、四川成都、四川南充、杭州、南昌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要求当地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


寻找“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文


值得注意的是,停止销售槟榔,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用的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这一文件。而在几乎所有媒体的有关槟榔的报道中,也都引用了这一文件。

不过诡异的是,笔者在网络上穷尽了各种办法,都没有找到该文件的全文。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也都没有该文件的踪迹。

偶然中,在一个公众号上,笔者终于发现了《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这份文件。


文件为国家市场局给海南局和湖南局下发的加急通知,发文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其主要内容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I类致癌物,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应再按食品对其进行监管。

文件中还要求两地方局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解决槟榔监管问题,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耐人寻味的是,该文件注明“此件不公开”。

知道我也不说

震惊了,却原来主管部门一直就知道槟榔并不是食品原料。

2003年8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下属机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在搜集印度、巴基斯坦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上百篇研究报告,以及邀请16位专家研讨后,正式认定槟榔为一级致癌物。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致癌物清单时,也将槟榔果列入了一类致癌物。

相信,对这一情况,国内所有的食品主管及相关部门应该是掌握的。通过搜索,在国家卫健委的网站上找到了与槟榔有关的内容。

2017年8月21日,原国家卫计委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35号建议的答复》中称,“槟榔为棕榈科植物槟榔(Areca catechu L.)的干燥成熟种子,列入《药典》(2015版),用于绦虫病,蛔虫病,姜片虫病,虫积腹痛,积滞泻痢,水肿脚气,疟疾。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将槟榔列为一级致癌物。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印度、台湾等国家、地区加强了对槟榔及其产品的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你们提出的槟榔定量、定性、定位、定标问题需要依法、审慎研究解决。”



2020年8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7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槟榔为棕榈科植物槟榔的干燥成熟种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2004年将槟榔确认为一级致癌物。长期咀嚼槟榔可增加人群口腔癌风险,主要与槟榔含有的化学物质经咀嚼后形成亚硝基化合物有关,还与槟榔质硬易造成口腔黏膜机械创伤有关。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委未批准槟榔作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槟榔(果实)也不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由此可见,对于槟榔的危害及其是否能作为食品食用,卫生主管部门心知肚明。但是,他们知道了也不说。

非法生产还是合法生产

如果槟榔从未以食品的身份获得过批准,那么全国这几千家槟榔制造厂家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是依据什么审批下来的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类似的表述可以上溯到最早的《食品卫生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中。

按照法律规定,一种药品(中药材)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应该通过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然后再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目录》中,之后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食用。

槟榔一直以来就被列入《药典》,是毫无疑问的药品(中药材),但是它并不存在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目录》中,所以它并不能作为食品食用。

但是,槟榔作为食品却一直在不被约束的生产着,而且堂而皇之地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类别。


(某槟榔企业生产许可证)




这样一个天大的漏洞,为什么就没有人发现呢?卫生部没管过,国家质监总局没管过,国家食药总局没管过,现在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现了?

食品安全监测变空文?

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章是《总则》,紧跟第二章则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能排在法律的最前列位置,足以说明食品安全检测评估的重要性。

在该章中,一共用了十条法律规定近1800字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谁来监测、如何检测以及谁来公布监测结果等等。

《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槟榔的高危害性早已经经过了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的明确,而且国内也不乏类似的数据,相关的报告或者论文也频频见于各种媒体。比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于2017年发表在《中国牙科研究杂志》的一篇论文显示,2006年至2016年,长沙5所医院就诊的口腔癌患者共有11882人,其中咀嚼槟榔者8222人,占口腔癌患者的69.20%。

这个应该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吧。所以,现在公众有权知道:在槟榔这个具有高度致病风险的食品上面,卫生部门是否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否有结果?而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知道槟榔的风险后,有没有向社会提出安全风险警示?

公众的知情权在哪里?

追问

中国目前有多少口腔癌或者不得而知,但是有媒体报道每年新增5万例口腔癌患者,而在其中又有多少是因为食用槟榔而导致的病变呢。

而与此同时,槟榔已经发展为湖南和海南的重要产业,规模发展至千亿级,从业人数达到百万级。

在千亿级的产业和数十万口腔癌症患者面前,该如何取舍?

当然,在面对中国式食品安全监管这个复杂的命题时,可能顾及的东西太多了,比如部门之间职责的分工、地方经济的发展等等。但是,又有什么比人命更重要的呢?

槟榔从来就不是一个合法的食品,如果早一年禁止生产销售的话,是不是能减少很多口腔癌的患者呢?

现在我们不明白的是:槟榔一直就不合法,你们知道不知道?你们知道了为什么不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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