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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饭店在酒中加入金箔被罚款80000元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09发布日期:2022-10-10

上海一饭店在酒中加入金箔被罚款80000元

雷剑 消费研究 2022-10-10 17:36 发表于北京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2〕042022000148 号




当事人:凯安波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淮海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R8U96C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北路 108 号 1 楼 101A


法定代表人:郑仲凯


2022 年 2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徐汇区襄阳北路 108 号 1 楼 101A,店招为“FLASK”的凯安波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淮海路分公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提供的庆典(CELEBRATION)酒图片中查见金箔成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 2 瓶金箔。


经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6 日,当事人制作并对外经营庆典酒。庆典是通过在金酒、雪莉酒和葡萄酒等配置调制的酒水中加入锦鲤果冻和金箔等制作完成的一款鸡尾酒。其中,金箔置于锦鲤果冻上,作点缀装饰用。


经核实,当事人制作和经营添加金箔的庆典酒132 份,每份售价 108 元,合计金额 14256 元。核实的违法所得为 14256 元,货值金额为 14256 元。


案发初,上述金箔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书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徐听告字〔2022〕第 042022000148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制作和经营添加金箔的庆典酒,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伍拾陆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叁拾陆圆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玖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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