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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一盒过期药被罚12万,不服诉至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52发布日期:2023-3-22

药店销售一盒过期药被罚12万,不服诉至法院,这样判~

法言法语话市监 2023-03-21 21:00 发表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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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女士在济南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消食片,回家后发现该药品早在两个多月前就已过期,于是通过12345平台将此情况投诉到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当日,到某药店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内未发现过期的消食片及其他过期药品。后向药店主要负责人刘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刘某表示,公司认可当日向消费者售出一盒消食片的事实,并如实陈述了当日的销售情形。


市场监管局经过立案调查,综合刘某的陈述、药店入库、出库系统查询结果,以及过期药品照片、销售记录等,确认该药店向消费者售出一盒超过有效期的消食片的事实。



该盒药品进价为5.9元,售价为12元,违法所得为6.1元。后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并向药店直接送达文书。




该药店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槐荫法院认为,结合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药店自认陈述,该药店销售一盒过期药品的行为系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劣药的,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已经认定的货值金额1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给予12倍罚款即罚款12万元,系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故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药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法律正确,亦能够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药店的诉讼请求。该药店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济南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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