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国务院今日发文三提“惩罚性赔偿”!
罕见!国务院今日发文三提“惩罚性赔偿”!
八号君 北三街八号 2017-01-23 20:36
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文件,值得大家好好看看。据称,这个《“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是第一部全国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该规划令人惊讶地三次提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据了解,在同一份国务院文件中三次提到惩罚性赔偿,而且措辞力度如此之大,是第一次。这是不是预示着即将到来的鸡年里,奋战在打假维权索赔第一线的兄弟姐妹们,会有更好的收成呢?快来看看规划是怎么说的吧。
第一次提到惩罚性赔偿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
第二次提到惩罚性赔偿
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
第三次提到惩罚性赔偿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完善消费仲裁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