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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莲:对“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63发布日期:2018-10-3


史瑞莲:对“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建议

当35遇见七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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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拟在2018年年底完成“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近年来,最高法高度重视消费维权案件,并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有效提升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认知,增强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但同时也有效制衡了一些行政机关与商家之间存在的不良政商关系,触动了一小部分企业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企业商家和行政机关等行业协会大肆反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企图通过立法环节左右立法,以达到保护部门利益的目的,因此建议最高法能做好改革先锋,保持法治思维和改革思维,确保立法不被利益集团“左右”。

近日,疫苗事件再次震惊国人,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局均作出批示,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在被处罚后,依然能屡屡在政府招标中中标,我们不难发现后背存在的行政监管问题,此事件对于食药安全,再次敲响警钟。

一、如果利益集团“绑架立法”,必将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后果!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款将我国消费维权事业推向了新的高度,是法治和改革的体现,特别是在食药安全问题严重的当下;该条款应被保留。

当前,我国在反腐高压形势下,取得良好成效,依法治国,供给侧改革为社会发展鲜明旗帜的指明了方向,但据中纪委通报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存在“搞变通”现象等“隐性腐败”。反腐是一场利益博弈,受益人是全体国民,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危害最大的“隐性腐败”或属“立法腐败”,利益集团通过“立法途径”,将“自己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并合理的为其“腐败”找到权利租界,立法可以博弈,但应警惕走偏方向,立法博弈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立法博弈如脱离“法治”的轨道,将导致天枰人为倾斜,出现利益集团绑架立法,从而导致“根源性腐败”,这种腐败的后果,危害极大,立法项目,因涉及“技术性强”、“专业性强”的问题,我国尚处于法律完善和法律意识逐渐完善和形成的阶段,公众对涉及到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但又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立法项目,因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局限性而在实践中并不掌握话语权,因此只有“少数人”能掌握麦克风,拥有大比例决定公共政策的话语权,当前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及反腐的重压之下,“搞变通”等现象存在,这种想象同样存在于“立法层面”上,“立法博弈”存在话语权不对等的“现特殊性”,故而此种腐败隐藏极深,不易被高层部门及领导发现,但其社会危害性却比明显的腐败现象和四风问题要大的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应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工商总局在起草条例时,企图否定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例,引起法学家及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对此央广网作了民意调查,大多数网友反对工商总局起草的不支持消费者打假的条款。
该草案的第二条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诸多立法专家及最高法在媒体公开支持打假,公众也广泛支持打假,但消费打假维权必将让一些集体利益受损,而当前形势下,消费者与利益集团的博弈已深入到“立法环节”,我们不难看出“百度广告推广”算不算是广告的认定,工商总局用了近十年才做出认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历经数年才得以出台,可见其博弈激烈,但如果不是“魏则西之死”挑动了公众的神经和痛楚,而掀起的舆论轩然大波对暂行办法的出台起到了推动作用,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能何时出台?“付费广告推广”算不算广告这样的“常识”问题,也许仍得不到认定,值得肯定的是,《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推迟了数年,但最后依旧是进了一步。

立法环节不论如何博弈,都决不能丧失常识,脱离“法治”的轨道,“法治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但不容置疑的是“法治决不能倒退”!

当前,我国的消费安全环境仍存在巨大的问题,商业欺诈、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事件频发,而《新消法》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法治进步的表现,是深化改革取得的改革红利,它将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法治后盾,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要“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供给侧改革更是提出要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倒逼产业升级,加大社会共治,王海及王海们是消费权益保护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其作用犹如啄木鸟,对市场净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王海也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之为“最聪明的消费者”,中国法学界唯一的一个《消法》的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也发文:《“知假买假”不违反诚信原则,符合法律规则!》,以此来推动法律进步 。

立法应遵守上位法的规定,更应符合改革的精神!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让法律能有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能给社会更好的服务,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社会大局和改革大局,需脱离旧式思维,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起草法律,如果“立法”被利益集团“绑架”,那么必将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后果!恶果将由全社会承担!

二、“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指出,国家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不论是大法还是部门法规,都应秉承这个原则。

立法可以有博弈,但如果走偏了方向,脱离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甚至是出现行政机关部门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来剥夺公民权益,后果则不堪设想,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更是保障这个国家公平公正的最有力的天枰和后盾。

工商总局曾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二条,让消费者权益受损,为企业集团利益公开“保驾护航”,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堵路,通过立法将部门意志和企业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一旦通过或将致使公共决策失衡;立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是公平正义的水源。故而“立法腐败”的危害之大,难以想象。

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行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

在当前时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药安全依旧处于高压时期,最高法之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中国消费维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笔者建议,最高法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能坚守司法的立场,作出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的解释,支持消费者参与打假,能为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贡献,惩罚性赔偿倒逼产业升级,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为社会共治助力(完)。

                                  20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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