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擅自使用“学而思”名称招生被罚 江西通报第六批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擅自使用“学而思”名称招生被罚 江西通报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3-09-12 16:0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朱海 胡小华分享到: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胡小华 记者朱海)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围绕群众安全,“挥铁拳,办铁案”,全力以赴查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9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今年第六批13个案例。
景德镇市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4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直播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直播间宣传的直播场所——景德镇御窑厂遗址,实际上仅为一瓷厂老仓库,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存在多项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直播时虚构直播地址为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以开箱探宝形式销售商品,误导消费者,将价格低廉的瓷器编造为非遗作品、参加拍卖会海外回流瓷、官窑烧制及将普通瓷板框架虚构材质为小叶紫檀等五项虚假宣传内容,违法经营额为202842.02元,违法所得为10061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6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月湖区串意十足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月湖区串意十足烧烤店打包间内的工作人员在对产品进行打包的同时,随机向包裹内放入“好评返现”卡,该卡片显示“您可在下单平台好评+晒图3张并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即可享受5元大红包”。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店铺在某外卖平台上的评分,定制了 1000张上述好评返现卡随外卖一起送给消费者。截至检查之日时止,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销售7271单,共有546条评论,其中有56条好评是消费者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好评返现卡上的要求在其外卖平台上评价、晒图,且根据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当事人微信号,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消费者5元好评微信红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南康区猫先森家具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4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南康区猫先森家具经营部涉嫌欺诈消费者。经查,该经营部的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存有4月17日至4月30日共计201单刷单记录,该记录显示退款金额为25.32万余元,支付佣金162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01个订单的销售凭证及物流发货凭证,上述交易订单均为虚假交易、未真实发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涉嫌网络刷单。经查,为提升网店的商业信誉,当事人雇“刷手”虚构交易(刷单),从而提高商品的销售量及排名。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11日,当事人共刷35单,交易金额为55660元,支付“刷手”佣金共计24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5个订单的销售凭证及物流发货凭证,上述交易订单均为虚假交易、未真实发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广丰区刘某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案
7月,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移送件,反映刘某在某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快递邮件内加放了“好评卡”。经查,当事人通过某网购平台网店从事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从4月1日开始,随机向购买其塑料拖鞋的消费者快递邮件内加放含有“全五星10字评价+追评晒图+关注店铺奖励2元”等内容的“好评卡”。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消费者寄出10张“好评卡”,给予好评后向消费者返还现金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乐可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4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西乐可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时突出使用“学而思”标识。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入口处有“学而思科技”“江西乐可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字牌,现场发现有标注“学而思”2023全托班的广告宣传手册约500份。当事人自2023年1月开始擅自使用“学而思”名称进行招生,引人误认为是“南昌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进行招生,实施混淆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7.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昌市真味虎仔小海鲜发布虚假广告案
4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瑞昌市真味虎仔小海鲜在朋友圈发布野生鱼食材宣传并附有活鱼的视频。经查,4月13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免费下载野生鱼类视频,并附宣传用语“纯野生的,要吃的速来”,利用朋友圈对外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食客、促进店内消费的目的。实际上,当事人经营的鱼类都是在瑞昌市菜市场购进,提供的购货单据显示,并无视频中外观形状及种类相同的鱼类。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广告视频及宣传用语进行了删除,并承认了错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莲花县奇力康皮肤健康园发布虚假广告案
5月,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莲花县奇力康皮肤健康园在其店堂外发布“专业解决白癜风、湿疹、牛皮癣、皮炎、银屑病、过敏、手足癣等”“专业祛斑、祛痘”等宣传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宣传的“专业解决”的项目,系医疗或医疗美容项目,而当事人并不具备医疗执业的资格,发布的广告内容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
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的食品广告案
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商品“消结片”页面详情中可见“消结片 快速消结 甲状腺乳腺结淋巴结肺结节”等广告内容;商品“九转散结丸”页面详情中可见“九转散结丸 古方传承结节良方 肺结节毛玻璃 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 乳腺结节小叶增生”等广告内容。上述两款商品均为普通食品,广告中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内容虚假。广告内容为当事人复制的链接自行上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销售金额5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呈康电子商务公司虚假广告案
3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西呈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销售的产品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销售“软骨钙片”,为了更好吸引客户购买,该公司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在上述商品的宣传中加入“氨糖”二字,名称变更为“氨糖软骨素 钙片中老年 氨糖软骨素钙片 氨糖 成人老年人补钙营养”。而该商品并无氨糖成分。该商品自2022年5月到2023年1月期间推广(广告)费用共计16984.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丰县洞山食品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山茶油案
6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丰县洞山食品厂生产的山茶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山茶油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为问题项目。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山茶油时掺入菜籽油,而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名为山茶油,且生产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原料油使用(领用)记录,也未对该山茶油进行出厂(成品)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使用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案
4月,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弋阳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台正在作业中的塔式起重机,经查阅该塔式起重机资料,现场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但是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执法人员遂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4月27日前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并停止使用塔式起重机。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台起重机仍在使用,且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福县富源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4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福县富源购物广场销售的单冷肥羊配料标明“鸭肉、羊脂肪、生活饮用水、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等成分。经查,该商品配料表上首位显示为“鸭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的规定,该商品标签应当清晰地反映其“鸭肉”的真实属性,而该商品名称却只标注为“单冷肥羊”,商品标签未能清晰地反映该食品是“鸭肉”的真实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罚没金额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