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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新京报评论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82发布日期:2018-10-8

别再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

原创: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2016-07-20

不管证据是否充分,也不管打假者要求是否能实现,要求事项合法、手段合法都是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最基本区别,办案机关对此不能丧失起码的辨别能力。

 

 

近日,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的打假人黄载回、陆元昌、范海3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案情是,3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要求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却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最终,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等3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3人于同年8月10日被无罪释放,终得国家赔偿。

尽管该事件已经落下帷幕,但博罗县公安局不对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厂商追责,而是对打假人追责,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十分恶劣的。而且,由于“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有着本质区别,博罗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甚至存在滥用职权之嫌。

首先,所谓敲诈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打假索赔其实是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作为受害人依法就所受损害行使赔偿权。

所以打假索赔的性质不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而是打假人作为受害人进行维权,这与无端索要财物的“敲诈勒索”有着根本区别。

其次,敲诈勒索作为犯罪行为,不仅目的违法,而且犯罪手段也通常违法,比如以给受害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生命、健康、名誉造成损害进行要挟。

打假索赔所运用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社会曝光等手段也是合法的。何来犯罪之有?

相反,打假索赔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支持的,而且其所运用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社会曝光等手段也是合法的。何来犯罪之有?

至于实践中出现的以向社会曝光相要挟要求商家过高赔偿的问题,实是双方进行利益博弈的过度维权问题,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况且,与威胁侵犯名誉权不同,将有缺陷商品向社会公开,本就是正当行为,也对社会有益。

不管证据是否充分,也不管打假者要求是否能实现,要求事项合法、手段合法都是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最基本区别,办案机关作为专门法律机关应当不难区分。

办案机关如果珍视手中权力,并对公民权利予以敬畏的话,即使把握不准,也应向上级汇报请示,慎用强制措施。也因此,只有严格落实错案追责制度,让办案人员鉴于错案后果不敢滥用权力,才会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不再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

当然,“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所购商品没有相关缺陷,“打假者”为了获得“赔偿”伪造证据,故意捏造商品有缺陷的事实,性质则会由依法赔偿转变为非法索取对方财物,很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即便因为勒索数额低、构不成犯罪,也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引起民事赔偿。所以,在执法机关严格区别“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同时,打假人也应把握分寸,注意手段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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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齐
非法刑拘打假人,以国家赔偿告终。暂且不论公权力的任性有多么恶劣,案件中的不良商家为何没有受到惩罚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依法治国的落实,资本蛮横必然成为阻碍。如果资本与任性公权继续交织在一起没有问责,纳税人有多少钱可以用来为他们造成的“国家赔偿”买单?
16
云遮月
文章分析非常到位!我们的社会太需要这样的“打假人”!他们的打假行为,即使有索赔获利的结果,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不法商家们制假、售假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不法商家的严厉处罚也是他们咎由自取!有关部门应当对“打假人”的行为、权利予以维护和支持!
15
马兰生13931109130
只有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民群众才更加安全。公权乱用,伤害的是老百姓的心,抹杀的是政府的信誉。
13
建波
只要打假人的索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便他们只为“钱”,同样也是值得肯定的。倒是公安部门的任性执法,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11
辰年
“敲诈勒索”和“打假索赔”,一个是自己使坏,想去害别人;另一个是自己被害,想去诉公正。如此明确的区分有关部门却难以看清,草草就对事情一棍子打死。这么简单粗暴的执法背后折射的是当前一些执法过程对法制的忽视甚至亵渎,是对公民权益的不在意。在对这些事件表示愤慨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想想这种“霸道逻辑”与非法行为是为何产生的,我们又该如果预防、遏制乃至消除这些行为。最关键的途径就是完善针对性的惩戒机制,并且对“有法不依”的现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惩处,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1
邓有情17375976922
一个是合法,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程序正义,一个是手段卑劣。相关执法机构应该很好判断,为何还发生此类低级错误?那么在当时,其背后有没有与相关厂家相互裹挟、存在利益输送,则给社会民众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当下,人们都专业打假者都能理解和认可,说明社会对商品质量、安全等要求越来越严,这其实也倒逼了生产企业提供要高端供给,为企业的转型升级画上了箭头号。
10
勇者无畏
很变态的不懂法却是执法人的机构,中国之所以老出各种低能的恶劣事件就是因为这样的机构的包庇。依法严治才能降低犯罪事件的概率。犯罪成本低是罪犯猖狂的温室。
10
玉墨雅柔 🔆🔅🔅🔅
打假索赔很正当阿,举双手双脚赞同,作为普通人的你我是没有勇气也没法去做打假的工作的,所以难道就让这些假冒伪劣产品逍遥法外吗?当然不能,所以此时的打假人士,充当的就是民间质检员的角色,由他们自行出面,部分曝光惩治一些不法商家的行为,私以为并无不妥,甚至可以给他们颁发奖章以及劳动经费,若果国家质保干部都管用的话,假冒伪劣就不久如此甚嚣尘上了,再加之民间打假高手的作用,可以说,假冒伪劣必无法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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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的梦
“打假索赔”是一项为己又为大众利益的事,应得到保护提倡并发扬光大;而“敲诈勒索”是纯粹犯罪性质,自然要受到惩罚。将两者混淆是一些执法人员“惯性思维”造成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来对待。这种行为要不得!社会进步不但需要知法的执法人,更需要同样为公共利益的打假人。
9
丁慎毅
把“打假索赔”当成“敲诈勒索”,如果不是表错了情,就是装错了相。总之是执法的出轨。要在法律的轨道上安全平稳行驶,就需要盯紧法律的“指示灯”,系好自己的“安全带”,看清程序的“导航仪”,礼让“行人”不“超速”,诚信文明不“超载”。
9
比生活更无赖
前几天在看曹林的书,其中有打假第一人王海的案例,书中讲到我们不应该被一些冗余信息干扰,就和同学讨论了一下这个问题,拨开一些枝叶来说,事实就是打假本身,无论获得了什么利益,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我们就没有理由对其进行指责。问题是我们已经被一些细节的东西干扰了视线,拿着放大镜看一些无关事情本质的细枝末节,忽略了最简单的事实本身。而我们的公职人员就要擦亮眼睛,增强法治意识,对于违法犯罪绝不姑息,对于合理合法行为,不能滥用职权。
2
其谁
不用看内容,光看标题就知道它的前生后世、因果轮回。。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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