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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剑指“红牛”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767发布日期: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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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知名打假人刘江硬刚知名品牌“红牛”饮料。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1997年7月4日取得卫生部批准,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该批文中显示主要原料:顺序排列水原料为第一位。咖啡因食品添加剂可以添加。保健功能:抗疲劳:适宜人群:仅供成人。

1、刘江购买该涉案产品,随即将该涉案产品送至大连检测公司检测,得到结果:水分为每100mL为90.8ml的结论,涉案产品规格为250mL/罐,经兑换公式该涉案产品水的比列占220.24mL/罐。按照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批文中记载,配料表水原料排序应为第一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11》4,1,3,1,2中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而该产品将水排在配料表中最后一位,因此该产品涉配料表造假。

2、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一2014》中3.7.1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一2014》中表A1(续)咖啡因食品分类号规定14.04.01,食品名称:可乐型碳酸饮料。而案涉产品属于功能饮料,是禁止使用咖啡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范围。

刘江认为:该涉案产品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使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刘江向涉案产品所在地北京怀柔区市场局举报后,该局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己行政复议和向纪委监委举报他们乱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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