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江涉嫌敲诈勒索案专家法律意见书
论证时间:2012年2月26日
论证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
参加人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证事项:
(1)被告人刘江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维权行为
(2)被告人刘江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3)依据我国刑法、被告人刘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现将相关理由简述如下:
一、刘江属于消费者、其举报、索赔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消费者维权行为
二、刘江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三、刘江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宜以犯罪论处
论证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专家们一致认为:被告人刘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消费者维权行为:其举报和索赔
的行为是有一定正当性的维权方式,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江的行为不仅并未造成社会危
害,而且对净化市场、打击虚假的医疗产品宣传存在正面的社会效益,从法益权衡角度来说,不宜以犯
罪论处。
专家们一致同意刘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全文太长,省略了,如有需要全文的网友致电刘江:13980619315
刘江回忆:
当辨护律师将此意见书及几大箱辨护材料递交给法庭时,主持审判的法官连看都不看一眼,还有什么公道和公正而言,这就是当时“薄王”控制下的重庆法制。当对我宣判有罪宣判时,我无比的愤努,高呼口号“索赔无罪”“打假有理”“真理”万岁两字还没呼唤出来既被7个法警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