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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无罪案例:职业打假人举报涉日本核辐射区食品,一审获刑六年,二审无罪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65发布日期:2024-3-29

敲诈勒索无罪案例:职业打假人举报涉日本核辐射区食品,一审获刑六年,二审无罪

无罪网 2024-02-05 21:36 湖南


来源:上游新闻


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具有牟利性和高频性亦不代表系非法占有,根本上还是要看其牟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手段是否正当、金额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

(2022)粤19刑终143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东莞职业打假人窦某某举报商家违法销售日本核辐射食品,投诉及行政复议相关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在获得赔偿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6日,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六年。再审改判为2年9个月。




法院认为

首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第二,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


      第三,窦某某的索赔并不以其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其亦具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具有牟利性和高频性亦不代表系非法占有,根本上还是要看其牟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手段是否正当、金额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第四,窦某某以单次购买小票为依据索赔,因每张小票金额不足1000元,窦某某以每张小票1000元为基础与商家谈判,具有相应依据;窦某某实际所获得款项数额整体上亦并未超过上述标准。


      第五,窦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进而在此过程中与商家谈判获取相应款项;在购买及谈判过程中,未发现窦某某采取夹带、调包等故意捏造商家违法或滋扰、纠缠、哄闹等 ‘软暴力’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窦某某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要挟’ 。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窦某某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

一、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窦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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