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药店无证经营药品,被罚1883万元
严惩!药店无证经营药品,被罚1883万元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4-03-26 15:5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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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加价转卖回收药品,有药店老板被罚1883万元。
01 无证经营近5年,进货全靠“回流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一起无证销售药品案开出巨额罚单,罚款高达1883万元。据悉,该案件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系该县近年来破获货值最大的无证经营药品案件。
2022年10月,接线索举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和县医保局开展执法行动,对被举报人章某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
现场发现,章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百令胶囊、非洛地平缓释片、维厄贝沙坦片、多糖铁复合物胶囊等药品3300余盒,并予以立案调查。
关于药品来源,新昌县医疗保障局网站可查询到两份与章某某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份为何某某2022年10月在当地某医院内将用医保卡所购的4盒多糖铁复合物胶囊药品转卖给章某某时被该局执法人员查获。
另一份案情类似,俞某某于同日同地,拿以医保卡所购的雪特复方α-酮酸片等4盒药品准备转卖给章某某时被查获。另查明,当年9月,俞某某还曾将上述同样4盒药品转卖给章某某。
然而,这两份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药品数量对于3300余盒的数字只是极小一部分,还有更多的“回流药”没被查出。
换言之,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年初至2022年10月期间,利用尿毒症患者可用医保卡在医院低价购买尿毒症药物的国家优惠政策,从李某某、梁某某(已刑事处罚)等尿毒症患者处低价收购药物后高价转卖,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目前,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章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处以1883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02无证经营,罚金达货值金额15倍以上
在章某某处现场查获药品后,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3360盒药品予以扣押。但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金额其实分为两部分计算。
一部分是2018年至2019年11月30日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34852元;另一部分是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82934元。两部分货值金额合计1217786元。
相对应的,对该药店的处罚也以时间为界分两部分:一是2018年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法行为被罚117万元;二是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的违法行为被罚1766万元,罚款共计1883万元。另外,没收违法所得计116万余元(121.8万元货值金额,扣除已退缴的5.8万元)。
不难发现,2019年11月底前章某某违法所得为33万余元,之后的违法所得82万余元,但两个时间段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罚款金额相差巨大:117万元与1766万元。
“因为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重了对无证销售药品行为的罚款力度。”对此,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道。
据了解,章某某在2019年11月底前的违法行为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72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出。
而2019年12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是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15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因此,即便是两个时间段内的相同属性的违法行为,却有大不相同的罚款力度。
03涉案金额巨大,重视“回流药”倒卖乱象
另外,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回流药”加价倒卖乱象也应引起重视,尤其该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的医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今年年初,央视新闻报道了一起恶劣的倒卖医保药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教唆参保患者在多地多家医院开出医保药品,并低价收购。药品经多级药贩转手,最后在正规药店销售。案件查获的非法倒卖药品达9吨,涉案金额达2亿元。
来源:央视网
无独有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暨“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密云法院刑庭审结的马某雨诈骗案入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雨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马某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马某雨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各类典型案例分析,医保“回流药”之所以存在并流通,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首先,我国药品追溯制度尚不完善。早在2016年,我国就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机制,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但受限于技术、投入等因素,目前“多码并存”的现象依然存在,难以实现相关信息共享。这给辨认“回流”药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较为粗放。在资格确认方面,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确认尚存漏洞,虚构病历骗取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医保药品管理方面,缺乏专门统一目录、保障标准不够精准等情况多见,部分地区存在“过度保障”现象。在处方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并未对参保人购药行为作出必要限制,参保人在短时间内可以重复购买相同药品。在医保药品“回流”方面,这些因素叠加表现为单个参保人购买超出其实际需求量的药品,或者某个地区特定药品出售数量明显异常。
最后,门诊慢特病用药监管难度大。参保人在购买医保药品后,是否使用了相应药品,不便查明。不法人员利用监管“黑箱”,轻则把药品提供给亲友使用,重则恶意超剂量重复开药甚至倒卖药品。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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