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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局曝光30个企业违法行为!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51发布日期:2024-5-4

315市场监管局曝光30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拍卖合同及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关节炎药里含毒、扫码投票中奖等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4-03-18 23:54 北京


一、刚刚!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无锡市场监管”3月15日信息获悉,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5日当天,发布了“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据悉,这一年,无锡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消保委组织,以强化建设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目标,着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共促消费公平。




01

江阴市徐霞客镇臻藏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2023年5月,江阴市徐霞客镇臻藏食品商行以免费泡脚及赠送鸡蛋的名义吸引老年人到店,针对藏熏桶产品开设讲座,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渴望健康、认知能力较弱等特点,打着各种“养老”名义骗取老年人钱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铁拳”出击,持续聚焦老年人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守护老百姓的“养老钱”。


02

无锡德庆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无锡德庆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提供定制橱柜,且多次拖延交付并拒绝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书面要求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参加投诉调解,但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作答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例中,当事人采取故意拖延、无理由拒绝退款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并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不予理睬,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3

无锡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阴店等6家影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无锡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阴店、无锡市众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文发大世界梅里古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悠扬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视诠道影城有限公司、江阴泽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6家影院主体在影院店堂以及线上APP购票平台均标注不提供3D眼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分别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个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所盼,通过案件查办规范消费环境。


04

无锡鑫悦途贸易有限公司改换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案情简介】无锡鑫悦途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展网络经营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擅自更改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或容量并随车出售,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18.2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个别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对生产厂家出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违规更改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或容量,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有力监管执法,有力打击了不法商家违规更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及容量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05

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验。该研究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认定: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1辆和罚款74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牟取利益,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给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管,能够警醒电动自行车行业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06

姬秀珍等13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会同经开分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止咳药案,抓获姬秀珍等1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6处,查获“咳喘灵”24000余包、“大白丸”20000余颗及大量生产设备,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目前,该案1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无锡市公安局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深入排查假药犯罪案件线索,组织力量开展破案攻坚,坚决摧毁假药生产销售犯罪网络,切断假药犯罪产业链条,全力保护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07

无锡市中山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简介】无锡市中山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非正常途径,从杨某某处购进“黑马”“纯爷们”“日本腾素”三种食品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经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三种食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法院判决,中山大药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50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对于药品经销部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无锡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8

陈某诉无锡柒车壹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无锡柒车壹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在淘宝阿里拍卖平台拍卖二手汽车,买受人陈某在查询后得知,该公司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柒车公司利用其拍卖中的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构成价格欺诈,最终认定陈某受价格欺诈的范围10400元,判决柒车公司向陈某支付三倍赔偿31200元。


【典型意义】如今,在线拍卖盛行,组织者自己参与出价或雇佣出价,进而通过哄抬竞价赚取更多佣金已成为网络拍卖中最主要的欺诈行为。本案中法院明确了竞拍者的消费者法律属性,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09

胡某诉宜兴市星德行汽车经纪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胡某在宜兴市星德行汽车经纪服务部购买二手汽车,合同中备注“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真实公里数14万公里”。胡某维修时发现真实公里数实际为208776公里,故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服务部发布虚假信息,存在刻意隐瞒车辆真实公里数的主观故意,构成欺诈。


【典型意义】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若二手车经营者对消费者欺瞒上述信息,误导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无锡九景国际旅行社合同违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旅游者投诉,称无锡九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涉嫌“倒卖”游客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未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实际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3·15特别报道丨挥“铁拳”再“亮剑”,违法必究!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3年度嘉兴市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嘉兴市市场监管局”3月15日信息获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布了“2023年度嘉兴市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过去的一年,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坚持监管与执法并重,积极营造规范、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组织开展“铁拳”“亮剑”等专项行动和集群行动10余项,切实加大全市侵权假冒、食品药品违法、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去年,全市共查办行政处罚案件8369件,大要案1100件。1起案件被总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5起案件入选总局典型案例,9起案件入选省市场监管局典型案例。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嘉兴市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上案例的警示,提醒消费者提升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也可以对心存侥幸、明知故犯的经营者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警示违法分子法律红线不可碰,违法必究!







案例一


压片糖果也能降血压?添加成分有猫腻

当事人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外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非法添加了降血压药物吲达帕胺、雷米普利的压片糖果,并通过在异地注册的公司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系张某某等人,在2022年11月因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压片糖果,被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后,采用注册新公司、虚报注册地址等方式重新设立的。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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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关节炎药里含毒性中药  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处罚!

当事人湖南某类风湿药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含有毒性中药成分、用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药品,涉案货值51.15万元,构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没款795.76万元。





案例三


销售不合格油品石化公司被罚款130万元

当事人浙江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测闪点项目不符合要求,销售的热传导液经抽样检测硫含量、馏程项目不符合要求,涉案货值共计103.74万元,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款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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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大牌”羽绒服实为“李鬼”知假售假,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刘某在明知其采购的羽绒服为假冒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印制有多个知名商标的羽绒服,并招募人员进行销售,涉案货值85.9万元,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五


销售劣质燃气灶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当事人南湖区新丰镇某百货店、平湖市某农资百货店销售的商用灶具(猛火炉)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经抽样检测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六


特种设备未登记未检验  查封后竟擅自重新使用

当事人嘉兴某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的2台门座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并且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后擅自重新投入使用,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擅自动用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款31万元。



案例七


扫码投票就能中奖?这种小便宜占不得



当事人嘉兴某家电有限公司为推广某网上商城,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邀请路人通过微信扫码参与投票抽奖,并通过设置兑奖门槛,引导中奖人员在该网上商城进行充值,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并在路人中奖后设置不利于消费者的附加条件,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款30万元。







案例八


非法生产“NIKE”等品牌袜子  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



当事人海宁市某袜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委托,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生产“STANCE”“NIKE”等品牌袜子,并由王某在外省设立仓储窝点,组建销售团队在线上线下对外销售,总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当事人构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九


计控主板“狸猫换太子”加油机作弊被处罚



当事人桐乡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在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中,为了逃避监管,未经合法程序,在安装加油机时拆除了原厂的加油机计控主板,更换成对加油数据具有作弊功能的计控主板,构成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功能的违法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十


网店主播“信口开河”说成分   贸易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当事人嘉兴某贸易公司在未对其销售的服装类产品纤维成分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网店直播间,通过主播谎称产品纤维成分为“羊毛、羊绒、骆驼绒、鹅绒、貂、幼貂、进口貂、未经染色的稀有貂”等。经抽样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纤维成分为聚酯纤维、锦纶、腈纶、氨纶、棉、粘纤、莱赛尔等,未含其所宣传的产品纤维成分,且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服装经认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款70万元。




三、“3•15”,稽查执法在行动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件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温州市场监管”3月14日信息获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布了“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件”。据悉,2023年以来,温州市场监管部门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开展“铁拳”“亮剑”等综合执法行动,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释放高质量发展动能。3•15在即,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件。











一、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3年12月6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嫌违反消保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2月开始,组织开展“认养活动”,活动内容为消费者在该公司处选择认养对象(土鸡或香猪),支付相应认养费用,由该公司具体负责认养对象的养殖。认养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可选择自用或选择由该公司对认养对象进行回购。


截至案发时,已有12名消费者一共认养了5600只鸡,单价50元/只;认养了35头藏香猪,单价2000元/头,经营总额共计35万元。经调查,该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养殖的土鸡有2000只、香猪35头,在消费者领取其余养殖对象时,该公司用盐焗鸡等代替土鸡交付给消费者。该公司组织“认养活动”承诺交付的认养对象实际养殖数量远小于消费者认养的数量,并且消费者领取时却用盐焗鸡等代替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龙湾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3年10月30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1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对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不同口味的某品牌预调酒(酒精度3%vol),该经营场所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小升初学生)的情况下,两次向其销售某品牌预调酒,至案发时止,共计违法所得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瓯海某游乐场等虚假宣传系列案

2023年6月28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瓯海某游乐场、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7.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多个账号发布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温州市瓯海某游乐场经营的“某探险乐园”游乐场的视频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做网络宣传和推广并制作“某探险乐园”的卖票产品链接,宣传视频广告内附有产品链接,消费者可通过链接直接买票。4月29日,温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邀请张某某前往游乐场进行拍摄,张某某在其经营操作的7个账号均发布了“耗资百亿打造温州准8A景区”、“园区超大有1000个篮球场那么大”等宣传“某探险乐园”的虚假文字及语音介绍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均未对张某某经营的7个账号及其他账号发布的宣传游乐园的视频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行政处罚。


四、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2023年5月25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消费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洞头北岙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时不提供免费餐具,仅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收费标准为1元/人/副。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提供一次性餐具,同时取消提供免费的非一次性餐具。后因一次性餐具采购价格上涨,当事人对提供的餐具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人/副。餐具是消费者完成就餐消费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而当事人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变相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清市乐成某宾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清市乐成某宾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时作虚假宣传、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乐清市乐成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该宾馆商务大床房页面信息,其中便利设施一项显示床具:鸭绒被,床具:毯子或被子等信息。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客房实际提供的被子其被芯填充物为定型超细纤维,与网页信息不符。因当事人提供床具费用包含在客房费用内,且其提供的鸭绒被等床具无具体收费标准,故该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和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05万元。


六、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2月14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市民童女士向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瑞安市某健身房对于其合理退款要求恶意拖延、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调查,该健身房在开业前对外宣传开业时将配备游泳池,童女士故而在该处花费4160元办理三年亲子会员卡,后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营业场所内配备游泳池。该健身房未依约提供游泳项目,消费者据此提出退款要求为合理要求,而健身房对童女士合理要求超15日未予处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行为系故意拖延、无理拒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以上事实,该健身房被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退还童女士款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2023年5月17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其他消费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2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电话举报,对文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人员在现场销售时按外包装上印制的数量将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作为100发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文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订购进了100箱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80元/箱,购进金额为8000元。由于订不到货,文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厂家一批外包装印刷为100发,实际为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并交付给当事人。


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时按外包装上印制的数量将80发的亮宇开门红组合烟花作为100发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馆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4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某美容馆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美容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馆使用的植物萃取精华液、汉洗植物护发精华液等化妆品3款38瓶(套),其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防脱育发”、“养发固根”等字样,但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以及验收记录、经营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经国家药监局系统查询,查不到上述化妆品注册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委托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自2021至被查处,累计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8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顺县某钻石店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9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顺县某钻石店等4家金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泰顺县部分黄金珠宝首饰店存在销售假冒宝格丽、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首饰的违法行为。


经查,泰顺县某钻石店、泰顺县某(甲)珠宝店、泰顺县某(乙)珠宝店、泰顺县某珠宝行四家涉案经营现场货柜内均摆放有待售的香奈儿、宝格丽、爱马仕等饰品,售价以商品标价为基础按照一定折扣的形式销售。经上述品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至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假冒首饰共计37件,涉案经营额共计9万元。


上述四位当事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查处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196.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检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后台数据,系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款商品名称为“新西兰西梅”的链接,商品详情产地为新西兰。当事人无法提供新西兰西梅的进口报关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中旬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上架名称为“新西兰西梅”、商品详情产地为新西兰的销售链接。该链接销售的产品实际为国产西梅,产地为新疆,系当事人从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8.3元/斤。该链接自上架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共销售6单,销售价格为32.8元/单,违法所得19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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