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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甘肃省陇南市多家企业被处罚!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17发布日期:2024-5-28

曝光!甘肃省陇南市多家企业被处罚!

2024-05-27 16:14:21 陇南市场监管

2024年,陇南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网络交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陇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4年4月26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陇南市审计局移送的陇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案件线索。经查,陇南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无存档,案件调查期间向执法人员提交的电子版存档检验报告打印件无试验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字,无检测专用章,且检验设备使用记录为后期补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可以说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不实或虚假的检验报告不仅成为无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甚至会埋下事故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严厉打击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案例二:甘肃某电商有限公司擅自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案


2024年1月3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电商有限公司擅自收购、经营毒性中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31.93元,罚款23159.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数据,我市辖区甘肃某电商专营店在抖音平台涉嫌无证经营毒性中药。经查,甘肃某电商有限公司在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生半夏在抖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当事人擅自收购并在网络平台销售生半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业务。本案的查处,维护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三:陇南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经营不合格产品(0号车用柴油)案


2023年12月2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经营不合格产品(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91.60元,罚款8413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陇南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产品润滑性 矫正磨痕直径(60℃)”项目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柴油是分别于2023年4月4日和2023年5月5日从不同企业购进后的混装油,共计19635.088升,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成品油(汽油、柴油等)不合格,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甚至会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如果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武都某电动车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铅酸专用充电器案


2023年12月2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某电动车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铅酸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没收不合格铅酸专用充电器1个,罚款243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武都某电动车店销售的铅酸专用充电器经检验,骚扰电压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铅酸专用充电器是当事人从重庆某车服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个,销售19个,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520元,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铅酸专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极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配件质量监管,督促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刘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4年3月19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检察机关在办理段某某(涉刑已起诉)、王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王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决定对二人不起诉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2月份,刘某某将位于武都区安化镇某村的自用房出租给段某某、王某。上述二人通过购买低档次的剑南春、尖庄等白酒,以勾兑的方式假冒“五粮液”、“金成州”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刘某某明知段某某、王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转运、存放制假原材料,先后收取转运费、房屋出租费800元。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赁房屋的用途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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